郑州市乡镇和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 |
郑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6/10 |
颁布日期: |
2004/06/10 |
颁布机构: |
郑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6/10 |
颁布日期: |
2004/06/10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
乡镇和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乡(镇)和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郑州市乡(镇)和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办法
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强化环保目标责任制,完善我市乡(镇)、企业考核体系,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对乡(镇)、企业法定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与考核,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推动我市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考核内容
(一)乡(镇)
1.本年度辖区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辖区出境水断面水质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3.辖区环境空气质量优于上年度;
4.辖区内新上工业项目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无擅自新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十五小”、“新五小”建设项目;
5.列入国家和省、市清理取缔范围的企业取缔到位,已关闭取缔的企业无死灰复燃现象;
6.本年度辖区秸秆焚烧率不得超过0.5%;
7.本年度无因环境污染问题引起赴京到省越级集访或恶性个访事件。
(二)企业
1.新建与技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
2.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按时、足额交纳排污费;
3.外排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总量指标;
4.无因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群众集体上访事件。
三、有关要求
1.凡不符合上述考核内容中任何一项条件者,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取消该乡(镇)或企业当年度的各项评先资格。
2.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定期和不定期抽查与阶段性检查相结合,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考核涉及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主要由当地环保部门提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抽查。
3.本办法的考核细则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4.有关部门在组织各类乡(镇)、企业的评先表彰过程中,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征求环保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