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关于抓好郑州市风沙源生态治理及嵩山山脉水源涵养林工程建设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郑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6/18 |
颁布日期: |
2003/06/18 |
颁布机构: |
郑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6/18 |
颁布日期: |
2003/06/18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郑州市风沙源生态治理
及嵩山山脉水源涵养林工程建设的通知
(2003年6月18日 郑政文[2003]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郑州市生态环境建设的步伐,为郑州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3年起,启动郑州市风沙源生态治理工程和嵩山山脉水源涵养林工程。为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原则
工程建设遵循“林权随地权走”的原则,以地方建设为主,经费分级承担,按年度计划任务分级负责,各级主要领导为工程建设的责任人。
二、建设形式
1.凡项目区能列入国家退耕还林计划的,以国家投入为主,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
2.凡项目区不能列入国家退耕还林计划的,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为主,各级财政对所占土地给予适当补偿。
三、占地和苗木补偿原则
1.用材林和经济林。规划项目区内,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种植的速生用材林,农民可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提出申请,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抚育、采伐,农民的收入主要依靠抚育、采伐的林木;种植的经济林,农民的收入主要依靠果实销售。对所占土地和苗木费用,市、县(区)两级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退耕还林政策分别给予适当补助。
2.生态经济兼用型高大乔木。在项目区内规划种植生长寿命长、树身高大的生态经济兼用型大乔木,由于前期投入较大,市、县(区)两级财政对所占土地及所用苗木给予适当补助。
3.纯生态林。在主要干道两侧以及重点景区规划种植的常青树不能采伐,其占地补偿原则按级差地租暂补8年,8年以后补偿办法另行制定;苗木由市统一供应。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别地段用材林需转换为生态林的,要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占地具体补偿办法
1.重点林带、黄河大堤南岸500米及新京珠高速、绕城高速、郑少高速、陇海铁路、京广铁路、索须河、须水河、贾鲁河、东风渠、熊耳河市区段两侧的林带所占土地,每亩每年补助450元,连补8年。
2.其它项目区不能列入国家退耕还林计划的,所占土地每亩每年补助150公斤小麦(折合人民币150元)和每年20元管护费,共计170元,以现金形式兑付,连补8年(适龄水果如桃树、苹果树、梨树、葡萄树不列入补偿范围)。
以上补偿经费实行分级承担,市财政原则承担2/3,县(市)区财政承担1/3。
3.郑少高速两侧各50米宽的常青生态林,登封、新密两市区域内计税地应在国家各级财政补助基础上,对所占土地每年每亩市财政另外加补100元。
4.原通道绿化已建成的林带,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通知》(郑政文[2002]74号)规定补偿标准执行。新建林带应划归风沙源治理林带,均按此通知执行。
5.在规划区范围内不能列入国家退耕还林计划的应税耕地,参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免征农业税。
6.在规划区范围内,个别地方如有特殊原因造成土地补偿标准超过以上补助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各县(市)、区自行解决。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其他一些林带或生态林建设,由各县(市)、区自行规划建设,其补助办法自定。
7.经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立项开发批准的项目,各级政府要按项目规划要求,积极配合,保证项目完成。
8.鼓励大户承包“四荒”,对承包“四荒”的大户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每亩一次性补助造林费50元。
五、加强监督检查,搞好建设管护
在规划范围内的不能列入国家退耕还林计划的应税耕地要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市林业局、市计委、市财政局要联合成立监督检查组,加强监督检查、占地核实,确保资金适用和有关政策落实。
整个项目建设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林木的受益人或享受土地补偿人为树木的管护责任人,其管护责任应与补偿挂钩,成活率低于85%的取消当年土地补助,并责令限期补植,其补植苗木费自备,达标后再补土地费。具体管护和资金兑付办法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负责制订。
此通知只限于风沙源生态治理和嵩山山脉水源涵养林规划区域内的两个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对项目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各县(市)、区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比照制定相应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