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洛阳市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洛阳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1/01/27 颁布日期: 2011/01/27
颁布机构: 洛阳市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洛阳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1/01/27
颁布日期: 2011/01/27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洛阳市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指导原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使其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我市冶金、机械等九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管理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洛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九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是指将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和自身安全生产现状,依照有关程序,按照评审细则,经专家组评审分为A、B、C、D四个级别,建立分级管理、重点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第四条 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评定、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五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委托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本市冶金、机械等九行业的分级评审、验收、总结、公示等工作。市政府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六条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下同)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等主体责任实际落实情况,制定分级评审百分制考评细则(见附件)进行评审定级,根据评定结果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个安全状况等级,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级管理、重点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A级单位(自主管理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优良,列入自主管理级别,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除例行检查等工作之外,应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等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凡是通过市级(含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近期未发生亡人事故的,可经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由市专家组复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直接进入该级别);   B级单位(一般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良好,列入一般监管级别,由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指出发现问题,对存在的一般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完毕,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综合评审得分在80-89分;   C级单位(重点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较差,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列入重点监管级别,需局部限期进行停产停业整改,由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治理,对该类单位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完毕。如在整改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工作,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则降为D级。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综合评审得分在60-79分;   D级单位(强力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极差,存在多个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经停产停业限期治理仍对本单位及周边的人员和财产构成重大威胁。由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勒令其停产停业或予以关闭取缔,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综合评定得分在59分(含59分)以下。   第七条 为统一标准、严格把关,由洛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分成若干行业评审小组,依据分级评审细则,统一对本市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级评审工作。   第八条 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属(含省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评审组织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管辖区内市属(含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由市、县两级分别存档,作为对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管理、重点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分级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并在洛阳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结束确认无误后,将正式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对评审定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评审结果。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分级评审工作实行周期复评制度。按照市、县两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分类评审复评工作。A级单位每4年复评1次,B级单位每3年复评1次,C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D级单位每年组织对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复评中出现级别变化的,相关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新确认。   第十二条 日常检查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一)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令限期整改仍未彻底治理的,级别下降一级;   (二)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级别下降一级;   (三)1年内连续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级别下降一级;   (四)应履行而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级别下降一级;   (五)1年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级别下降二级;发生重大(含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应予降级情况的,由属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因发生较大(含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降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到位的且满一年后,可向所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恢复级别,所属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进行验收确认,并于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分级评审工作的,所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责令其完成评审定级工作,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分级评审工作。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安全生产等级进行监督检查(明查暗访),频次如下:   A级单位:每年例行检查不少于1次。   B级单位:隐患整改期限内应进行跟踪检查(暗访);隐患整改期完毕后,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C级单位:每年检查(暗访)不少于4次。   D级单位:每月检查(暗访)不少于1次,包括对有关职能部门对其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应及时、准确地做好检查(暗访)纪录,并建立相应台账。洛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分类评审定级工作建立明查暗访等工作制度。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做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其安全生产状况良好的生产经营单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扶持政策,支持其又好又快发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生产经营单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其进行限期治理整顿,直至关闭取缔。   第十九条 依据本办法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有资格参加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并优先享受各级各类有关优惠政策:   (一)发展改革、工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为其优先办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立项手续,并在节能减排等方面给予其支持和鼓励;   (二)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鼓励银行、证券、融资、投资、基金、担保等金融机构,给予其优惠和扶持政策;   (三)电力部门应为其提供有效的电力保障措施;   (四)国税、地税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关优惠政策;   (五)其他部门也要采取积极扶持政策和措施,帮助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被评为B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   被评为C级(含C级)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各级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   第二十条 被评为D级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后仍不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取缔。下列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通知,采取有效手段,联合执法,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一)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或通知相关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企业节能减排政策落实上,给予相应的限制措施;   (三)工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四)金融管理部门要责成各类银行、证券、融资、投资、基金、担保等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各类资金扶持手续;   (五)国税、地税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不同的税务政策;   (六)供电部门要依法依规停止供电,对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拆除供电设施;   (七)公安部门要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八)其他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其他行业的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洛阳市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审细则   洛阳市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审细则(试行)   企业名称(盖章):                     评审日期:   序号   考评项目 考评办法 (各项标准分扣完不再扣分) 标准 分值 考评得分   一、 安全 生产 规章 制度 (10分)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②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③危险化学品和危险源管理制度;④特种设备管理及检修制度;⑤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⑥各设备、岗位安全操作制度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⑧伤亡事故管理制度⑨劳动合同安全权责制度⑩制定每一类设备、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每少1种制度或出现1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扣0.5分; 抽查规程资料,现场对照,每少1类设备机台的安全操作规程,扣0.5分。   3   2.建立公司(厂)、车间、班组等各部门、各岗位人员以 “一岗双责”为基础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状),并严格考核奖惩,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抽查未建立以 “一岗双责”为基础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2分;制度不完善的扣1分;各级责任制、责任状应签而少签1份,扣1分;考核未与经济收益挂钩,扣1分;未体现一票否决,扣1分。   4     3.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资料:①安全生产会议记录;②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③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④安全教育台帐;⑤特种设备管理台账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台帐;⑥危险物品管理台帐;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⑧事故管理台帐⑨职工有害作业体检档案⑩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台账等。 每少1种记录或台帐扣0.5分;记录不认真,扣0.5分;危险物品台帐、物不符的,扣2分。 3   二、 安全 管理 机构 及人员 (5分) 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机构,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未建立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机构的扣2分;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扣2分; 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扣2分。 5   三、 安全 生产 教育 培训 (6分)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并取证。 应取证而未取的,每少1 份,扣0.5分。   2   2.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新职工“三级” 安全教育率100%;转复岗教育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无培训计划,扣 1分;未搞“三级”安全教育或不全面的,扣 1分;转复岗未教育扣1分;特种作业人员,发现1名无证或超期,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     4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审查备案情况 (20分) 1、新、改、扩建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或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或未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扣20 分;“三同时”手续不完善的,扣10分。 20   2、危险化品储存、使用装置或设施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装置或设施等未按照有关规定经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扣10分。           五、 生产 现场 安全 管理 (22分) 1.现场实行定置管理;划有明确的安全通道,且畅通;物品、设备摆放整齐且划有区域。 未划有明确安全通道的,扣1 分;安全通道不畅通的,1处扣0.5分; 物品、设备摆没有划分有区域的,1处扣1 分。 4   2.落实重大危险源辨识、建档及监控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建档、上报备案及落实监控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没有辨识、建档或上报备案、落实监控措施的,扣 4分。 4   3.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对一二类电气作业、现场动火、登高等危险作业无审批手续的,扣2分;安全防范措施不完备的,扣1分。 4   4各岗位、设备具有安全操作规程,现场从业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现场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一例扣1分;缺少一处安全操作规程,扣0.5分。 4   5. 企业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现场从业人员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企业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的,一例扣1分;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一例扣1分。 3   6.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操作 未持证上岗的一例扣1分 3   六、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22分) 1.严禁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禁用的工艺设备;危险作业场所或设备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或报警装置,并定期维护保养。 现场发现有一处在用淘汰设备的扣2分;一处安全设施不齐全扣1分。 5   2. 存在较大危险的部位或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消防通道、紧急疏散通道畅通等安全标志明显. 无警示标志一处扣1分;通道不畅或标志不明显,分别扣1分; 4   3.特种设备经检测合格、注册登记后投入使用,按规定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使用符合安全规定 有一处特种设备无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的,扣1分;过期未检的,扣1分;现场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1处扣1分。 5   4.生产现场分区合理,设备摆放符合有关规定,安全间距符合要求; 生产现场分区不合理扣2分;设备摆放或间距不符合规定的一处扣1分。, 4   5.现场消防等基础安全设备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消防等基础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一处扣1分 4   七、 应急救援管理 (5分) 1.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 无预案该项不得分.预案不完善扣1分 3   2.每年定期进行演练 未演练或无演练纪录的扣2分 2   八、 事故 控制 管理 (10分) 1.事故上报及时、处置得当;事故处理贯彻“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上报不及时或处置不当的扣 4分;事故处理未达到要求的,扣2分. 4   2.按照有关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保护工伤者的合法权益. 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现一人扣1分;工伤者的合法权益未落实到位的, 发现一人扣1分. 2   3.全年工伤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逐年下降。 当年发生工伤死亡事故,本项不得分;重伤1 人扣2分 4     否决项:近2年来发生一般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总分中扣除10分;   近2年来发生较大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总分中扣除20分;   近2年来发生重大大以上(含重大)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总分中扣除40分。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