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关于实行公示制度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的意见
颁布机构: |
洛阳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洛阳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2/23 |
颁布日期: |
2009/02/23 |
颁布机构: |
洛阳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洛阳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2/23 |
颁布日期: |
2009/02/23 |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公示制度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的意见
(洛政办〔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诚信机制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公示制度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公示制度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的意义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形势平稳。但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三同时”(即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手续不履行、隐患治理不彻底、培训率达不到要求等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不良记录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公示制度,可督促其尽快整改,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这对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群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促使企业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具有重要作用。
二、切实做好公示企业的认证和评定工作
(一)在各种安全生产检查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公示的拟定对象:
1. 被国家、省安委会通报批评的生产安全隐患企业;
2. 被国家安监总局列入安全隐患治理的企业;
3. 在省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省政府组织的督查组和省辖市之间的互检)中被通报的企业;
4. 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没有进行延期的企业;
5. 特种设备没有使用许可证或没有定期检验的企业;
6.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没有履行“三同时”手续的企业;
7. 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市人大、政协组织的暗访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有下列问题,由检查部门提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企业。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2)未按《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未将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纳入本单位年度的财务预算,做到安全生产资金专户储存,专项使用。
(5)企业取得行政许可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8.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
9. 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技术规程的行为。
(二)各县(市、区)安委会及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本辖区、本行业拟列入公示名单的企业填写《洛阳市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公示名单确定表》及随附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矿山、危化等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报送评定管理办公室,评定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评定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书面审核通过的,由评定管理办公室将拟列入公示名单的企业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该当事企业。5个工作日内,企业未提出异议的,由评定管理办公室列入公示名单。
(四)当事企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管理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对企业提出的复议事项,经评定管理办公室核实,发现确属错误的,应予以更正;经核实无误的,由评定管理办公室列入公示名单。
(五)下列企业直接列入公示名单:
1. 被国家安监总局列入隐患治理的企业;
2. 在省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省政府督查组或省辖市组织的互检﹚中被通报批评的企业;
3. 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
4. 在本市重大安全隐患周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市级组织的大检查或暗访中提出限期整改的重大隐患,逾期仍未整改且主要原因在企业的。
三、建立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对外公布和撤销制度
(六)被确定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要在洛阳市安全生产信息网、洛阳日报、洛阳电视台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对外公布。
(七)违反本意见第二项第(一)条1、2、3、4、5、7、9规定的企业,对外公布时限为三个月;违反本意见第二项第(一)条6、8规定的企业,对外公布时限为半年。在公示期内,企业因违反本意见第二项第(一)条规定再次被评定为公示企业的,其时限予以重新计算。
(八)在公示时限内,企业确已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隐患治理的较为彻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已基本消除,并已经有关政府调查处理过,由企业书面申请,县(市、区)安委会或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10日内组织评估考核,并报评定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将该企业从公示名单中撤销,并对外公布。
四、加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的管理
(九)凡是被列为公示名单的企业,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外,另采取以下限制措施:
1.经评定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将公示企业违法、违规记录对外公布。
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审核其有关申报材料,严格现场审查、日常监管、年度考核等。
3.在本年度内,不得参与县﹙市、区﹚、市组织的各种评先活动。
4. 列入公示名单的国有企业的领导在公示期内不得提拔。
5. 列入公示名单的企业,银行在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
6. 列入公示名单的国有企业,在公示期内,主要负责人离开本行政区,必须向主管部门履行请假手续。
(十)各县﹙市、区﹚安委会及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公示名单的确定、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