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洛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6/04/26 颁布日期: 2006/04/26
颁布机构: 洛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6/04/26
颁布日期: 2006/04/26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古树名木,是我国林木资源中的瑰宝,也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的珍贵遗产。河洛地区是中国文明的发源地,历史悠久,散生或群生的古树名木为数众多。但是,近年来频繁出现的盗伐、倒卖、非法移植等破坏古树名木的现象严重威胁着我市的古树资源。为进一步保护好我市的珍贵古树资源,现就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自觉性。古树名木不仅是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象征,而且也是进行科学研究的活标本,具有重要的科学、文化、经济价值。古树名木保护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只有把增强保护意识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才能使古树名木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因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各种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在旅游区内设立保护古树名木的警示牌等宣传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活动,以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自觉性。   二、要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2002年在省绿化委员会组织安排下我市开展了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根据我市存在有漏查的实际情况,各县(市、区)要在2002年普查基础上进行补查,尽快补充资料,完善建档并报市绿委会备案。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国绿委会颁布的《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鉴定,统一登记、编号、建档。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属于国家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标牌。标牌应注明古树名木的编号、基本情况以及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三、完善管护机构,落实古树名木保护责任。我市大部分古树名木隶属集体所有,目前许多古树名木的保护未签定合同,管理单位不固定、人员不落实、责任不明确,许多古树因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管理,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古树名木保护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要在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城建和林业部门负责。凡列入保护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要按照土地权属,应逐棵(群)与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保护的责任、义务和管理措施。对变更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要报主管部门确认,并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对古树名木出现病虫害,长势衰弱或濒临死亡,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或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及时采取措施抢救、治理和复壮。   四、广开渠道,加大对古树名木保护资金的投入。古树名木保护是公益性事业,保护所产生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将造福于全社会。古树名木保护投入,必须依靠全社会力量。逐步建立各部门、单位投入为主,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投入为辅的古树名木保护投融资体系。各级政府要将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凡生长在旅游景区内的古树名木,每年要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古树名木保护。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开展古树认养活动,设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接受国内外的资助、捐赠、馈赠等,从而推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五、依靠科学技术,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先进的科学技术是保护好古树名木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部门要有专职人员学习保护古树名木抗衰老、抗病虫、复壮及古树名木树龄测定等方面的知识,积极推广实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要加强现代管理技术手段的应用,利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生长势、保护现状等项目进行动态监测,跟踪管理,为决策提供依据。   六、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将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积极建立健全各项相关制度。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对管护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保护古树名木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护没有尽到相应职责而导致树木受损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相关责任;严禁倒卖、砍伐、损坏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对各种故意破坏古树名木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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