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豫林场〔2013〕6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性资产。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场仅有行政管理体制,而重要的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恰恰缺位,致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在一些地方被随意平调、占用,甚至被抵押、出租等,造成国有林场资产大量流失和破坏,对我省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构成较大威胁。为保障有序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有效遏制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林场发〔2012〕264号)和《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精神,就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护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重大意义。国有林场是我省重要的林业生态建设和后备森林资源培育的主要阵地。经过长期的保护建设,国有林场从不同区位业已成为我省重要的生态屏障、国家林产品生产储备基地、森林旅游基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林业生态文化教育示范和林业科技研究创新基地,在林业生态建设中发挥着骨干作用,在木材等林产品生产供给中发挥着重要调控作用。因此,我们要站在事关全省国土生态安全和建设绿色中原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重大意义,并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长计议,积极谋化国有林场的改革与发展。在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期间,要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稳定增长,严防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流失。 二、从严掌控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是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在未启动改革或改革期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停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审批事项,不得以筹集改革资金为借口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确需流转的必须先进行资产评估,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严格管理国有林场林地。国有林场林地是重要的国有资产,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必须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保持其利用性质的长期稳定。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林场建制等方式减少国有林场林地面积或者改变国有林场林地用途,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建立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为由,改变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权归属。严格控制勘察、开采矿藏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确需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和省林业厅国有林场行政主管部门评估的意见,按相关规定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四、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是规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经营的根本措施,是制定年度生产计划,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国有林场要根据林业长远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同时要与国有林场改革政策相结合,组织编制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50%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确保到2015年实现全省国有林场按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和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森林经营管理制度。 五、强化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及监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国有林场为单位,查清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及其消长变化,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和改革奠定基础。要强化对国有森林资源的监管,制定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考核办法,把森林资源数量消长、质量变化和保护管理情况等作为考核国有林场的重要内容,建立信息畅通、操作规范、覆盖全面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体制,对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2013年4月3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