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河南省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6/10/11 |
颁布日期: |
2006/10/11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6/10/11 |
颁布日期: |
2006/10/11 |
河南省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
(2006年10月11日)
为适应我省安全生产新形势的要求,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制定本办法。
一、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范围
(一)重特大事故范围:
1.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特别重大事故;
2.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
3.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
4.一次受伤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
(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包括:
1.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下同)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下同)的事故;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事故;
6.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大面积停电、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垮塌事故;
7.轮船触礁、碰撞、搁浅,列车、地铁、城铁脱轨、碰撞,民航飞行重大故障和事故征候;
8.涉外事故;
9.其它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
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后,执行新规定。
二、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报送
(一)报送时限。
1.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信息调度中心,可先报送事故概况,有新情况及时续报。
2.省局接到一次死亡(或下落不明)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或社会影响严重的重大事故、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按规定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委、省政府。
(二)报送内容。
为做到报送事故信息规范化、科学化,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的行政区划(省、市、县(市、区)、乡(镇));
3.事故发生的地点、区域;
4.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生产经营规模(设计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
5.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的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6.事故类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填写);
7.发生事故单位持证情况;
8.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轻伤、重伤等);
9.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10.事故抢救和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的有关情况。
三、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的处置
(一)处置原则。
事故信息的处置按照“快速反应、规范运作、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积极处置”的原则进行。省局有关处室、应急指挥中心,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按照职责范围和业务分工落实工作职责。
(二)处置分工。
1.省局办公室:负责传达省局领导关于事故抢救及核查工作的批示和意见;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迅速呈报省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负责来信来访举报的受理工作;负责事故信息处置过程中票务、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
2.省局政策法规处(煤矿执法监督处):按照省局有关规定,负责有关事故信息新闻发布;负责与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进行有关宣传报导工作;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
3.省局安全生产协调处:按照省局有关规定,负责对30天内连续发生3起(含3起)以上重大事故、1起以上特大事故的省辖市和发生1起以上特大事故的中央驻豫企业、省管企业的通报工作。督促协调中央驻豫企业、省管企业的事故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工作。
4.省局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报工作,及时跟踪事故抢救情况;负责传达有关事故抢救处理工作指导意见;负责电话举报的受理工作;负责编制《全省伤亡事故快报》和互联网事故信息的搜集和发布工作。
5.省局监督管理一处、监督管理二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按照业务分工和工作职责,负责有关行业和领域事故信息的跟踪了解和现场督导工作。
6.省局事故调查处:负责煤矿事故信息的跟踪了解和现场督导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及时提出救援意见和建议。
7.应急指挥中心: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其它工商贸企业的事故,商省局有关处室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应急救援,跟踪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其他行业和领域相关事故的抢救情况。
8.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及现场督导工作。
9.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辖区煤矿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及现场督导工作。负责指导协助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的处置。
1.省局信息调度中心接到或发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调度事故基本情况,并跟踪调度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及时起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传送省局办公室报送省局领导。重要情况及时报送省局领导。
特大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按照省局领导的要求,通知省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和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到省局信息调度中心调度室,研究抢救和处理工作。根据规定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委、省政府报送事故信息。
2.省局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时报送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及时将省局领导的批示和意见传送省局信息调度中心和有关业务处室、应急指挥中心。
3.省局政策法规处(煤矿执法监督处)接到事故信息后,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事故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导工作。
4.省局有关处室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按照职能跟踪事故情况,并及时报送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协调、督促事故发生地区的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事故抢救和现场督导工作。情况不清楚的,要派人或督促有关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后及时报告。
5.煤矿监察一处、二处和事故调查处接到或发现事故信息后,及时报送省局领导,跟踪了解事故情况,指导、协助事故抢救工作,督促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开展现场督导工作,报告事故抢救情况。情况不清楚的,要派人或督促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后及时报告。
6.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跟踪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根据需要,协调组织救援队伍、设备开展救援,或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后及时报告。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其它工矿商贸等企业事故提出救援意见。
7.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向省局信息调度中心报送事故信息,跟踪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及时续报;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事故抢救工作。
8.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向省局信息调度中心报送事故信息,跟踪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及时续报;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开展事故抢救工作。
9.发生特大事故后,除执行上述条款外,省局信息调度中心、办公室或相关处室要立即报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省局信息调度中心要立即通知省局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到省局信息调度中心调度室,研究处置工作;
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送省局信息调度中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立即组织研究处置工作,赶赴事故现场。
(四)举报事故信息处置。
省局、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举报后,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受理及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154号)的规定,做好事故信息处置和调查核实工作。
1.即时举报的事故。
省局信息调度中心和有关处室接到即时举报后,要及时与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联系,核实情况,提出处置意见,下发核查通知。其中举报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信息报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举报一次死亡3-9人事故信息报省局分管领导;有重大问题、重要情节的应及时报告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2.事后(指事故抢救期已过)举报的事故。
信息调度中心接到一次死亡1-2人的电话举报信息后,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受理表》,下发核查通知并根据事故类别移交有关处室;来信来访的事故举报,由省局办公室移交有关处室。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电话举报信息和有重大问题、重要情节的信息,应及时传送省局办公室报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3.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举报信息或省局核查通知后,要组织调查核实,并在60日内向省局报告核查结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对于举报一次死亡3人以上及性质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举报信息,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并及时派员进行调查核实。
4.举报事故结果的处理。
举报事故一经调查核实,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瞒报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重、从严进行查处。
四、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现场督导
(一)特别重大、特大事故的现场督导。
1.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率队,赶赴现场。
2.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省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率队,赶赴现场。
(二)煤矿重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督导。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3人以上或一次受伤10人以上有重大影响的事故,省局有关处派员赶赴现场。
2.煤矿发生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1人以上、一次受伤3人以上的事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派员赶赴现场。
(三)金属与非金属矿、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督导
下列事故,省局监督管理一处派员赶赴现场:
金属与非金属矿、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一次受伤10人以上、涉险10人以上和石油、天然气井(含有毒气体)重大井喷事故。
(四)有关行业和领域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督导。
下列事故,省局监督管理二处派员赶赴现场:
军工、民爆、建筑、水利、电力、教育、邮政、电信、林业、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一次受伤10人以上和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发生一次死亡8人以上、一次受伤10人以上和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列车重大碰撞事故;
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大面积停电、建筑物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及核设施事故;
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事故。
(五)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督导。
下列事故,省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派员赶赴现场:
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一次受伤10人以上、涉险10人以上的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事故;
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六)重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现场救援。
金属与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其它工商贸企业发生一次死亡(或被困)3人以上或影响重大的事故,需要现场协调、指导救援工作的,应急指挥中心直接派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指导工作;有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发生一次死亡(或被困)3人以上或影响重大的事故,必要时应急指挥中心派员赶赴现场协助主管部门处置。
(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和社会影响严重的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省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部门及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派员赶赴现场。
五、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抢险和核查情况的公布
(一)省局、省辖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重特大典型事故要在情况基本查清后及时发出或联合有关部门发出事故通报。
(二)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抢险、核查情况,省辖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向省局报备(一式四份);省局办公室要将抢险、核查情况分送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有关处,有关处阅核后按规定存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和重大典型事故,由省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委、省政府。
(三)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抢险、核查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