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2/02/29 |
颁布日期: |
2012/02/29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2/02/29 |
颁布日期: |
2012/02/29 |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交文〔2012〕15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交安监发〔2011〕777号),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责任事故发生,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被约谈单位包括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行业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企业。
第四条 约谈由厅领导或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办)提出,根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和类型,由分管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的厅领导主持约谈,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参加约谈工作。
第五条 厅安办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通知参加约谈的单位和人员;
(二)负责约谈记录,起草及印发约谈纪要;
(三)负责相关约谈材料的整理归档保存;
(四)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的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五)其他事项。
第六条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省厅应对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或省、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迟报、漏报或瞒报的;
(四)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性质比较严重、影响比较大的;
(五)需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约谈对象为:
(一)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二)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
(三)需约谈的其他人员。
约谈对象应按要求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八条 厅安办提前3天向约谈单位发送《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见附件),告知约谈事项、约谈人员、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事项。
被约谈单位收到《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后,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同时上报被约谈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 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人通报约谈事由、目的等事项,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工作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或对事故有关情况的汇报,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厅安办,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约谈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省厅将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省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的约谈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略)
2.安全生产约谈记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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