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河南省交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8/08 |
颁布日期: |
2007/08/08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交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8/08 |
颁布日期: |
2007/08/08 |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豫交路运〔2007〕28号)
各省辖市交通局,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交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确保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排除险情,保障公路畅通,组织调配公路、水路运输力量,确保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处置,提高交通系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八日
河南省公路、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目的
为确保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排除险情,保障公路畅通,组织调配公路水路运输力量,确保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处置,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的公路、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备体系,全面提高交通系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3.1 雨、雪、雾恶劣天气、水毁、山体滑坡、道路塌方等原因引发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出现交通中断或较长时间阻塞,需及时疏通;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需迅速恢复、抢修、加固,以确保运输畅通的应急行动。
3.2 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需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调配公路、水路运输力量,以保证人员、物资运输的应急行动。
4、工作原则
4.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 预防为主。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做好应对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
4.3 分级负责。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充分与属地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在依靠专业救助力量的同时,充分利用属地应急资源,发挥各相关部门、人民军队、武警和社会公众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支持作用。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省交通厅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中心,负责全省范围内公路、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交通厅指挥中心成员如下:
指 挥 长:安惠元
副指挥长:李庆瑞、李占朝、李和平、赵国强
成 员:焦建华、马 远、刘 闯、柴中畅、李德华、朱理平、吕全德、张克亚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路政运管处。
办公室主任:焦建华(兼)
成 员:任 强、李玉辉、张长留、李书勤、王 东、张 鸣
联系电话:0371-67166722,传真0371-67166732
厅公路局、高管局、运输局、质检站及厅直属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分别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应急事件。
各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机构。
2、职责
(1)研究制定应急处置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以及紧急运输保障的政策、措施;
(2)决定启动和终止公路、水路交通应急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由交通部门负责的重大突发事件;
(3)接收上级应急指挥部指令,向上级应急指挥部门报送交通部门重大突发事件情况,传达和执行本级指挥机构的决定;
(4)应急处置道路因雨、雪、雾等恶劣气候或水毁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交通阻断,快速排除险情和障碍,并协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5)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急需调用的大宗物资、旅客运输所需的车辆、船舶运输力量;
(6)组织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3、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后,省指挥中心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处置行动的需要,派出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小组,配合当地政府,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4、应急协调机制与任务分工
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协调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行动,各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为:
(1)公路管理机构: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公路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人员进行保通和修复。
(2)道路运输部门:按照应急客货运输的要求,及时调配车辆,满足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的需要。
(3)航务部门:因自然灾害造成桥梁、道路中断,航务部门按照客货运输的要求,及时调配船舶,满足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的要求。
(4)需要毗邻市交通部门支援的,向省厅指挥中心申请。
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应急责任制,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预警级别的划分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I级预警(特别严重突发事件)、Ⅱ级预警(严重突发事件)、Ⅲ级预警(较重突发事件)、IV级预警(一般突发事件)。
1、I级预警
符合总则中适用范围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24小时以上;或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或需省政府出面协调有关地方部门或军队、武警部队共同组织援救,或需要交通部协调外省进行援助;需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时,拟发出I级预警。
发布I级预警报交通部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
2、Ⅱ级预警
符合总则中适用范围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干线交通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或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省以内;或需要省交通厅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时,拟发出Ⅱ级预警。
Ⅱ级预警由省交通厅报省政府同意后,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同时报交通部备案。
3、Ⅲ级预警
符合总则中适用范围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公路交通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或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或急需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时,拟发出Ⅲ级预警。
Ⅲ级预警由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同时报省交通厅备案。
4、IV级预警
符合总则中适用范围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公路交通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内;或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县内;或急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时,拟发出IV级预警。
IV级预警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同时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应急响应
1、一般和较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Ⅲ、IV级预警事件)
(1)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交通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和厅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事件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接到报警后,按照事件的种类和性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工作程序,组织紧急处置行动,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和蔓延,并将事件处置有关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报省厅指挥中心办公室。
2、严重和特别严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I、Ⅱ级预警事件)
(1)当接到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报告后,根据影响程度和波及范围,向省政府、交通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2)厅指挥中心和相关专业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投入工作,组织调动应急救援物资和力量,实施现场处置,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可向突发事件现场派出工作组或现场设立指挥机构。
(3)收集整理突发事件信息,传达指挥中心指令,及时向省政府、交通部应急指挥部门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并按照上级部门指令适时调整应急处置方案。
3、应急解除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提供应急结束的信息,向新闻媒体宣布应急反应结束,解除应急反应所采取的各项特别措施。
(1)险情排除,道路恢复通畅。
(2)现场抢救活动已经结束。
(3)交通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和消除。
(4)受危险威胁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五、应急处置
1、高速公路及干线公路发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领导及人员应迅速赶往现场,成立临时指挥小组,确定应急级别,制定处置方案;
(2)出现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造成公路通行困难时,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同时,协调交警部门设立现场警示标志,维护现场和交通通行秩序;
(3)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路桥阻断,要立即组织人员对受损公路和桥梁进行加固、抢修,短期内不能恢复通行时,要发布绕行通告。
2、突发事件运输力量保障应急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时,需要调集车辆、船舶等运输保障力量时,相应专业领导小组立即开展工作,启动相关专业应急预案;
(2)组织应急预备车辆、船舶,进入紧急状态,加紧进行检修,随时听候调遣;
(3)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运输力量,在最短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抢装紧急物资。
(4)确保运输安全、及时、准确、高效。
六、预防和应急准备
1、各单位应当结合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责任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2、各单位应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要求,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运力和有关物资储备。
3、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使各种车辆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要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水平。
4、各单位应当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职工和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应紧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辆、船舶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调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完成有关人员和紧急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推诿。
6、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人员及物品(如药品、食品、设施、设备)的及时运输。
7、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紧急运输的车辆船舶,使用省厅统一印制的《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凭《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免收车辆通行费。
七、应急信息报告
1、各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突发事件报告电话,保证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畅通。
2、各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下列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
.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运输紧急物资的情况;
.保障道路畅通的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3、各单位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应及时向厅指挥中心报告。同时,要组织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取证。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各单位应当在初步调查结束后1小时,向厅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厅指挥中心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相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毗邻的各单位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公路、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八、监督管理
1、厅指挥中心负责对全省公路、水路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督察。
2、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3、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4、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预案管理
1、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