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供气系统突发事件抢险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河南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4/16 |
颁布日期: |
2007/04/16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4/16 |
颁布日期: |
2007/04/16 |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供气系统突发事件抢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豫建城〔2007〕30号)
各省辖市(含扩权县)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河南省城镇供气系统突发事件抢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河南省城镇供气系统突发事件抢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有可能发生在城镇供气系统的突发事件,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供气企业、咨询机构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1.2.2 统筹安排、协调配合。以城镇为主体,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1.2.3 分级管理、分区负责。建立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省辖市政府为主的城镇供气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应急响应、预案启动,落实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责任机制。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城镇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连续停止1万户以上(含1万户)居民供气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具体包括:
(1)各种原因造成所供应城镇的燃气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城镇燃气气源终止或燃气供应中断;
(3)城镇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4)城镇燃气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毁坏,导致燃气供应系统大面积失控或混乱;
(5)爆发传染性疾病,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6)由其他原因引发的城镇燃气中毒、供气系统火灾、爆炸等和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燃气事故。
1.5 名词术语
1.5.1 城镇燃气:指符合燃气质量要求的、供给城镇居民生活、工业(商业)企业生产经营、城市交通等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气体燃料。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沼气和经国家认定允许在上述范围使用的其他气体燃料。
1.5.2 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包括用于城镇燃气的门站、燃气管网及其附件、储配站、气化站、调压站、调压箱、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车用燃气的运输、储存、加气运行系统和设备;液化石油气的输配、运输、储存、灌装、混气站、供应站、小区供气系统。
1.5.3 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1.5.4 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1.5.5 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1.5.6 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体系,包括省内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以及各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
2.1 省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2.1.1 省建设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应急工作制度及办法,设立河南省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
组 长:省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分管副厅长
成 员:城市建设处处长
厅办公室主任
当发生城镇燃气重大事故时,指挥小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指挥组成员未在豫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同志按职务排序递补。
指挥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及时公布,作为指挥小组的咨询机构。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调整专家组人员组成(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另行下发)。
2.1.2 指挥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省政府应急工作方针,根据省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拟订本省城镇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督促、检查、指导省辖市和扩权县(市)的城镇燃气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3)领导和协调城镇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为事故发生地区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
(4)及时了解掌握城镇供气系统突发事件情况,对城镇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上报;
(5)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其他有关城镇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的重要事项。
2.1.3 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1.3.1 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办公室主任由城市建设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城建处副处长、厅办公室副主任担任,联络员由城建处和办公室有关人员担任(具体名单见附录1)。
2.1.3.2 指挥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与省级其他部门、省辖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机构、专家工作组专家的联络,及时传达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指示。
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
及时传达和执行省政府的各项决策、指令,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负责指挥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2.2 省辖市和县(市)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的抢险应急预案及应急体系,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主要负责人任抢险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职责包括拟定本市(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抢险工作制度,指导辖区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城镇燃气事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事故情况;监督指导辖区燃气企业编制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工作;组织开展事故抢险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3 燃气企业的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燃气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抢险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建立管理制度,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和足够的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燃气用户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出现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必须第一时间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2.4 城镇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见附录3)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日常预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定期做好对城镇供气系统运行的监测和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和监督管理程序,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城镇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3.2.2 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抢险队伍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确保万无一失。
3.2.3 各市、县(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城镇燃气重大事故抢险的主力军,城镇燃气行业抢险应急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和本企业抢险专业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及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城镇供气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气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做好现场抢险、疏散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4.2 分级响应
按城市供气系统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别为Ⅰ、Ⅱ、Ⅲ三级。本预案适用范围所规定的为Ⅰ级响应,Ⅱ、Ⅲ级应急响应标准由省辖市(含扩权县)供气归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Ⅱ、Ⅲ级应急响应分别由省辖市(含扩权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
4.3 情况报告
4.3.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夸大也不缩小事故危害程度。
(3)直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要直报省指挥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市级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机构。
4.3.2 报告程序
(1)供气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应急电话报告。供气企业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认定是否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2)重大事故一经确认,供气企业应急机构要在4小时内向省建设厅和市级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机构报告,并启动分级应急处理预案。接到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报告后,建设厅值班室要在20分钟内向省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报告。
4.4 响应行动
4.4.1 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2 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3 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6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省政府、省建设厅和市级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机构。
4.4.4 重特大事件快报应按照具体情况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及储量,气源地及处数;
(3)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类别;
(4)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
(6)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5 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省建设厅办公室合理安排人员值班,保证能随时接收省政府的指示和事件发生地的事件信息;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6 指挥协调
4.6.1 省建设厅获悉发生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6.2 省建设厅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建设部。
4.6.3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7 应急支援
当供气系统事件所在市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省或国家支援时,由指挥小组根据支援请求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均按省政府批准的计划或预案执行。
4.8 信息发布
城镇供气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开发布由指挥小组决定,特别重大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 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响应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价
5.1.1 事件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5.1.2 指挥小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件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 调查报告
5.2.1 城市供气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省建设厅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指挥地点设在厅办公室,办公室应提供专门场所和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镇供气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省级、市级城镇供气系统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镇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 通讯保障
6.2.1 逐步建立完善以省建设厅城镇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讯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小组同省政府领导、省级、市级应急组织、供气单位和应急后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6.2.2 应急响应通讯能力不足时,由省建设厅报请省政府批准,请信息产业部门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 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6.4 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 应急培训与演习
指挥小组对所有参与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各地以及供气企业的应急专业技术培训由省辖市供气系统应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小组应给予指导。
6.4.2 宣传教育
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市供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气企业负责进行。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省建设厅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应当根据对事件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1.2 城镇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各级供气应急机构负责制定预案的备案制度、更新制度、定期评审制度及评审与更新方法。
7.2 奖励与责任
省建设厅对在城镇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制定并解释。
7.4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1.河南省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通讯录
2.河南省城镇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 (略)
3.河南省城镇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 (略)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附录1
河南省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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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 │ 魏 琳 │省建设厅城建处处长 │ 0371-66258928 │ 13693719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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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 │ 秦 华 │省建设厅办公室副主任 │ 0371-66220985 │ 13837100269 │
│ ├─────┼────────────┼─────────┼────────┤
│ │ 常庆生 │省建设厅城建处副处长 │ 0371-66226086 │ 13603716418 │
├─────┼─────┼────────────┼─────────┼────────┤
│ 联络员 │ 郭歌舞 │省建设厅城建处 │ 0371-66226086 │ 13937155783 │
│ ├─────┼────────────┼─────────┼────────┤
│ │李育军 │省建设厅办公室 │ 0371-66259659 │ 13503816828 │
├─────┴─────┴────────────┴─────────┴────────┤
│ 省建设厅24小时值班电话:0371-662262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