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考评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6/03 |
颁布日期: |
2009/06/03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6/03 |
颁布日期: |
2009/06/03 |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交路运〔2009〕33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交通局,省地方海事局:
现将《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考评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库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提升、规范库区海事(航务)现场执法监督管理水平,夯实基础,树立典范,建立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全省海事(航务)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全省库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持续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库区(含水上游览区)现场监督管理的海事(航务)机构。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考评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省厅成立“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和平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常务副组长:常凤波 省交通运输厅巡视员
副组长:双培亮 省交通运输厅路政运管处处长
张克亚 省地方海事局局长
成 员:省地方海事局、省辖市地方海事局相关人员
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的考评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地方海事局,张克亚兼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辖区内库区海事(航务)机构开展创建工作。
第六条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保证质量的原则,不搞平衡照顾,不进行名额分配,严禁弄虚作假。
第七条 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基本条件的县(区)海事(航务)机构,向市级海事(航务)机构提出申报,市级审查合格后,由省考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考评。
第八条 被授予“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后,从当年算起,时限三年,期满重新考评。
第三章 条件
第九条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有:现场监管有机构;工作经费有保障;精神文明有形象。
2、三无:水上安全无责任事故;行政执法无错案;廉政建设无案件。
3、四全:船舶(员)证书齐全;船舶标识齐全;安全设施齐全;制度建设齐全。
第十条 考评工作按照《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考评标准》进行。(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一条 对库区(水上游览区)船舶实施监督管理的县(区)海事(航务)机构,均可申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
第十二条 申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的县(区)海事(航务)机构,应按照《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考评标准》开展创建工作,达到标准后逐级进行申报,于当年9月15日前上报省地方海事局,统一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申报表。(详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 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考评标准》负责组织考评,并提出意见报考评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由省考评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由省交通运输厅授予牌匾,并每年奖励资金4万元,用于补助现场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和人员奖励,资金来源从省厅补助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经费中支出。
奖励资金由下一年度通过预算安排给予拨付。
第十七条 “水上交通安监管全示范库区”实行动态管理。若发现执法水平降低、违背考核标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发生后瞒报、漏报事故情节等情况,收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牌匾,停止奖励资金拨付,当年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凡在申报和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收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牌匾,停止奖励资金拨付,三年内不得申报,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考评标准(略)
2.“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