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河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3/30 |
颁布日期: |
2009/03/30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3/30 |
颁布日期: |
2009/03/30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09]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责任
(一)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安排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村民委员会交通安全职责,设立农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加强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二)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组织集中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建立长效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部署,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三)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依据国家和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政绩考核内容,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落实责任,兑现奖惩。组织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五)扶持农村客运发展。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
二、落实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一)加强驾驶人教育管理。
1.车辆所有单位要建立健全驾驶人安全管理台账,组织本单位驾驶人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学习教育。
2.交通运输、公安、农机部门要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公安、农机部门要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审验工作。
3.公安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要强制培训教育,并重新考试;建立违法驾驶人信息库,向交通部门及时通报客货运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等情况。
4.交通运输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货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严格审查申请客货运经营驾驶人的安全驾驶经历。
5.旅游部门要协助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的监管;督促旅游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导游和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二)加强车辆安全管理。
1.车辆所有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制度,淘汰、更新老旧、报废车辆及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2.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辆和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非法拼装车辆的行为。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厂家依法进行查处;对检测设备未通过检定、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以下简称安检机构),依法进行查处;对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的安检机构,对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检验工作。
4.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 (全球定位系统)等装备;全面落实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驾驶客运车辆,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杜绝以挂靠名义出让客运班线和经营权,严惩以包代管、只收费不管理的行为,督促客运场站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危险品检查等工作,杜绝客车超员出站。
5.公安部门要严格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审验,定期核查报废车辆,并向社会公告,监督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进行解体。
6.农机部门要切实把好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登记、检验关。
7.教育、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建立健全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三)加强道路管控。
1.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超速、客车超员、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及无牌无证车辆的整治力度,统一组织交警、巡警、派出所民警等一线警力适时开展集中整治,充分利用现有警力和科技手段加强路面交通监控。
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施工绕行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良好的通行秩序。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通行时,公安部门要及时发现、及时出警、及时依法实行管制,确保交通安全。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的建设养护,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工程项目,按规范设置和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等道路安全设施;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结合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情况,综合运用交通工程措施,对高速、国道、省道于线公路上急弯、陡坡、长下坡和高边坡等危险路段进行整治,在交叉路口设置减速设施;对农村公路临水、临崖及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逐步安装波形防撞护栏,改善公路的安全状况。
加强对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的管理,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予以处罚。
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对途经三级以下 (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并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和实施,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统筹考虑用地布局和综合交通,避免出现跨路市场;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
4.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公路运行状况的监控,及时掌握路面交通情况;制定实施高速公路雾、雪、雨等恶劣天气工作预案,在降雪地区配备除雪设备、溶雪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旅游部门负责旅游区内道路安全管理,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
(四)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建设。市、县级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卫生部门指定有条件、服务好的医院作为专门救治医院。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建立 110(119、122)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机关与医疗急救单位同步联动,最大限度地缩短抢救伤员时间,减少伤员死亡。公安部门加强对交警的紧急救护培训,提高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率。
(五)加强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建立泄漏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
2.公安部门重点加强剧毒化学品运输证件审批工作,划定禁行区域,采取抽查方法加大路面查处力度;要配备民警防护装备。
3.交通运输部门从严管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对其驾驶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经所在地省辖市交通运输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均应安装GPS装置。
(六)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理赔工作。
1.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理赔的调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农机部门建立机动车信息网络平台。
2.保险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保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规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
三、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方案,安排必要的宣传经费,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宣传,加大基层宣传投入,建立基层宣传网络,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平安农机示范乡、村、户”创建活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配合公安部门坚决制止使用报废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四、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规定
(一)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予以罚款处罚的,执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
(二)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员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33号)的规定处理。
(三)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根据事故等级,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监察等部门参加,迅速组织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行政责任进行调查。
(四)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负有领导、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车辆所有单位存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情形的,对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对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交通责任事故较多的车辆所有单位,公安部门应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联合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监察机关依法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交通安全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