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西宁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宁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9/08/12 |
颁布日期: |
2009/08/12 |
颁布机构: |
西宁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宁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9/08/12 |
颁布日期: |
2009/08/12 |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按照“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原则,全面整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行为,建立和健全土地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土地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预防和查处工作负总责。县(区)、乡(镇、办)、村逐级签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切实负起管理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二)明确责任,加强园区土地管理工作。各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对土地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确保园区用地规范有序,促进园区经济发展。设有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园区,土地征收、用地报批及土地供应、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由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未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园区,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园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二、切实做好服务,从源头上预防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重视规划编制,确保依法用地的长效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西宁市和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把市、县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统筹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延伸至乡(镇)、村一级,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依法用地的长效性。
(二)抓好“双保”行动,确保土地供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保增长的决策部署。通过扩增量、挤存量、调结构,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从源头上防止因供地量不足导致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三)简化办事程序,加快土地供应步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快速审批通道,进一步加快土地审批速度。对一些国家新增规模投资、有时限要求或施工期短的重点项目,主动跟踪服务,参与前期论证,力争重点建设项目在立项、可研之前完成用地预审,保证及时供地。防止因供地滞后导致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四)重视土地规费缴纳,促进报批程序到位。各级政府、各园区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报批工作,筹措并及时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防止因报批手续滞后导致未批先用、批而未供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发生。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落实各项制度,完善监管机制。要通过制定《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定》、《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用地核查制度》等制度措施,进一步明确监察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实现执法监察分区管理、动态巡查、责任到人。
(二)建立健全审批联动机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加强监管,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实行七不准,即:发展改革部门不准办理项目备案、核准手续;规划建设部门不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不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市政公用行业不准通电、通水、通气;环保部门不准受理环评审查;金融机构不准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准办理企业登记。
(三)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建立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宣传、政法、法院、检察院、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城管、农牧、法制、监察、信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形势,分析新情况、新问题;通报涉及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形成对土地违法犯罪行为联合行动、依法打击的协作机制。
(四)建立联合办案机制。根据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查处,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达到移送条件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公安部门做好移送的涉嫌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和补充侦查工作,对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并做好强制拆除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人民检察院做好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批捕、起诉工作;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依法审判,对拒不执行的违法建筑组织强制拆除。
(五)建立失地农民保障机制。要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由劳动和社保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抓紧制定《西宁市农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拓宽失地农民养老、住房、医疗、就业等保障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
(六)加强基层土地管理队伍建设。
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各县(区)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基层队伍建设。
制定《国土资源监察信息员制度》,建立市、县(区)、乡(镇、办)、村四级巡查网络。在各乡(镇、办)、村聘请业余土地监察信息员,弥补土地管理部门动态巡查工作存在的死角和盲区,争取把大量的违法违规线索掌握在萌芽状态,把违法违规用地项目抑制在破土动工之前。
(七)建立土地计划指标与违法违规用地整治挂钩机制。以国土资源部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为切入点,结合我市年度卫片执法、动态巡查、12336举报,对各县(区)违法违规用地整治情况进行排序。对违法违规用地整治效果明显的县(区),在下达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时相应给予倾斜。整治效果不明显、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的,相应扣减或暂停下达土地年度计划指标。
(八)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培训纳入年度干部培训计划当中,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法律培训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宣传、广电等部门,结合“6.25土地日”“12.4法制日”等宣传日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集中力量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实行问责,确保土地监管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一)实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职问责制。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监管不力,致使年度本行政区域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未建立相关监督管理制度,未认真履行职责,巡查监管不力,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实行政府耕地保护目标问责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内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本行政区域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三)实行违法违规审批责任追究制。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办理有关许可证照、违规办理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实行违法违规用地查处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违规用地案件有案不查、压案不办、避重就轻;本行政区域因违法违规用地被国家、省、市确定为重点整治区域;本行政区域出现因违法违规用地或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导致社会不稳定或其他严重后果事件;巡查不到位、发现不及时;查处整改违法违规用地不力;压案不查或干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