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颁布机构: |
西宁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宁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7/18 |
颁布日期: |
2007/07/18 |
颁布机构: |
西宁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宁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7/18 |
颁布日期: |
2007/07/18 |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宁政〔2007〕77号)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基本稳定。但是,目前全市的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做如下决定:
一、明确安全生产指导思想,努力实现奋斗目标
(一)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以建设和谐、平安西宁,减少人员伤亡为目标,积极倡导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安全发展,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二)总体目标: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要求,自2007年起,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同口径相比逐年递减2%以上;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铁路路外事故死亡率逐年下降;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基本建成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信息体系、培训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初步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落实各级政府责任,确保履行职责到位
(三)实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涉及全市性、全局性的重大安全生产事项,由市委、市政府决策和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城南新区管委会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所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履行园区内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并成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积极配合所在地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各级政府、城南新区管委会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四)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各区县政府、城南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与其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责任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签订责任书,各生产经营单位与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和落实安全责任。
(五)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问责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突破控制考核指标的区县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区县和单位的安全考评实行“一票否决”等,取消其所在单位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的评比奖励资格;较大事故超标的区县和单位安全考评降等级。对由于工作失职,不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发生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按照国家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章严肃处罚,并取消其安全责任人评比先进(优秀)个人的资格。
三、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局面
(六)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安全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好“综合、执法、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责,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负其责,落实责任,并明确重点监管单位、重点监管部位、重点监管设施和重点监管时期,实施动态监管,确保监管到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煤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生产生活场所的安全监管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方面的公共安全监管;交通部门负责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以及道路施工、道路运输企业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市政设施、广场、城市燃气和热力集中供应的安全监管;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小区住宅和旧房拆除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和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以及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矿、非煤矿山规范化开采等的安全监管;农牧部门负责农药、农机等方面的安全监管;水务部门负责河道、水库、城市给排水设施等的安全监管;旅游部门负责旅游风景区、旅游景点、旅游宾馆和旅行社等的安全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学生公寓和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的安全监管;林业(园林)部门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和公园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医院等医疗场所和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和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安全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登记等的安全监管;经委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管;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市场的等方面安全监管;文化部门负责娱乐场所、网吧等文化市场的安全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经营活动和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安全监管;城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和环卫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及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中央、省驻宁单位分别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负责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组织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八)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坚持事前执法与事后查处并举,做到公正、合法、严明。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部门,要落实审批责任制,审批前严格把关,审批后严格督查,加强日常监督工作。在监督检查、履行监管职责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九)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备。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奖惩、危险作业管理、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事故报告和处理以及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保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卫生监测,做好职业卫生和劳动安全保护。重点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统计分析、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教育培训、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事故管理的基础台帐。
(十一)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使用标准化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要加强对在役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十二)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至少每半年向所在地区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监控情况。要定期对较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和组织应急演练。
(十三)建立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提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费用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十四)建立和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国家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转作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企业关闭、破产、转产、兼并、重组前,其风险抵押金优先用于消除单位遗留的安全隐患,剩余部分返还企业。风险抵押金的收取比例和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制约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安全生产相关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得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工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六)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十七)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强化现场监察,防止其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消除在安全生产技能上存在的事故隐患。
(十八)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或其他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岗位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向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亲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事故伤亡赔偿金,依法加大对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
(二十)各级政府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按照“规范设置、提高权威、理顺关系、强化职能”的要求,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开展安全生产有关工作。市和区县逐步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三级机构四级监管网络。
(二十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订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作为对各级政府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和考核。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经费、交通、通讯工具和技术装备的落实。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保证统计数据、事故报告及时准确。
(二十三)加快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有效应对事故灾难,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整合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市、区县、生产经营单位每年都要进行两次以上应急救援演练,增强抢险救援的能力。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六、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四)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 突出抓好道路交通运输、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安全监管,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企业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五)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建立较、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对在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省、市锁定的较、重大安全隐患,要明确隐患整改责任、资金来源和监控方法,督促事故隐患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隐患整改的督查工作,确保整改到位达标。
(二十六)认真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发生各类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事故处理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严肃行政责任追究,加强对煤炭、非煤炭矿山资源开采的安全监管。凡《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等法定手续不全的非法矿山,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供电和供应炸药,对擅自供电和供应炸药、倒卖炸药或私自制造炸药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取得许可证或资质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要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二十八)严格安全准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新开办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向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等手续,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依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业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九)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七、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三十)引导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发改委、经委、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重点支持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危害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三十一)各级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和安全奖励。
(三十二)加强与本地区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工作联系,设立安全生产专家组和建立安全生产人才库,为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人才支持。
(三十三)加强安全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建立行业自律约束机制。成立安全生产协会,逐步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管理相结合、行政审批与安全技术评价相结合的行政审批服务体制。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切实做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咨询服务、宣传培训、调查研究、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行业自律等工作。
(三十四)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安全社区”活动和“安康杯”竞赛活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车间、班组建设和职业安全健康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上台阶。
(三十五)实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执法水平。
(三十六)健全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市政府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督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排查事故隐患,落实整治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检查督查活动由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县和市直部门要自觉接受督查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
(三十七)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思想宣传工作的总体布局,各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列入重要工作计划,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忽视安全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事例。在中小学校中开展安全知识讲座,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认真总结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努力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三十八)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依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努力开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