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2009)

颁布机构: 青海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9/10/27 颁布日期: 2009/10/27
颁布机构: 青海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9/10/27
颁布日期: 2009/10/27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9〕20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九年十月)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和制定科学的扑救措施,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处理办法,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省各级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制定本辖区的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2、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各相关部门应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有效。   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坚持以保护火灾发生地居民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平战结合,警钟长鸣。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建立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有效机制。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和《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森林火灾的扑救指挥工作,原则上以当地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为主。本预案适用于需要由省林业局直接参与指挥协调,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林业局与地方政府联合组织指挥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四)火情报告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级上报。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接到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后,经核实,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五)预案启动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仍有继续蔓延危险时,经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1、火场跨越省、州(地)界的且受害面积在50公顷以上乔木林或100公顷以上灌木林的森林火灾;   2、森林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3、正在燃烧且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乔木林或150公顷以上的灌木林的森林火灾;   4、连续燃烧24小时且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点的森林火灾;   6、造成10人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7、其它需要省上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组成   总指挥: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军区副司令员   省政府副秘书长   省林业局局长   省农牧厅副厅长   成员: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省公安厅副厅长   省财政厅副厅长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省民政厅副厅长   省卫生厅副厅长   省交通厅副厅长   省教育厅副厅长   省林业局副局长   省气象局副局长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主任   总值班主任: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咨询组等工作部门。   2、职责任务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   (1)综合调度组职责   与扑火前线指挥部建立和保持联系,掌握火情动态、扑火方案、火场天气情况、扑火兵力部署等情况,起草上报有关森林火灾的各类情况报告,及时传达国家林业局领导和省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根据扑火需要和扑火前线指挥部请求,联系、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兵力等;负责汇总扑火工作情况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文件资料归档。   (2)后勤保障组职责   联系组织供应扑火物资,协调交通部门将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和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到火灾现场。   (3)宣传报道组职责   组织火情和扑火救灾情况的宣传报道,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具体事宜。负责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新闻发布等工作。   (4)专家咨询组职责   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根据扑火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和森林资源情况、火场气象趋势等,对火场态势及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就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等为扑火前线指挥部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省林业局赴火场工作组   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省林业局根据扑火需要,适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一线开展工作。   1、组成   组长:省林业局局长或副局长   成员:省林业局办公室、资源处、防火办、宣传办等部门有关人员。   2、职责任务   全面掌握火场动态,协助和指导地方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汇报火场有关情况,检查监督州(地、市)、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对中央领导、省人民政府及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扑火救灾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地方政府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三)州(地、市)、县扑火指挥机构   1、组成   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和《森林火灾处置预案》,在扑火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靠前指挥,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制定和实施扑救方案。   2、职责任务   全面掌握火灾现场的地形地貌和自然、社会情况;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情况,分析火场发展趋势;全面掌握扑火人员、装备、给养数量及行动情况,安排扑火任务和工作计划;直接调度指挥现场扑火人员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灾现场的宣传教育及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火案查处、火灾调查及扑灭火场的验收;负责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工作总结。   (四)省级相关部门应急辅助机构   1、组成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公共突发事件的总体要求》,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交通厅、农牧厅、卫生厅、气象局、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应急辅助机构,配合省林业局做好各阶段扑火工作。   2、职责任务   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省林业局及时函告下列部门,做好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   (1)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省林业局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   (2)省公安厅: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省公安厅应及时组织城市消防部门及当地武警官兵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协助灾区开展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3)省民政厅: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民政厅应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4)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资金的拨付,设立重大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专项资金。   (5)省交通厅: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火灾发生州(地、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请求,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   (6)省农牧厅:当林草结合部地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农牧厅应积极共同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保证居民人身、居民点和牲畜安全。   (7)省卫生厅: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烧毁居民点并造成人员伤亡,省卫生厅组成医疗组并积极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急救药品的准备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8)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受灾房屋评估鉴定和灾后房屋重建技术指导。   (9)省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同时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高火险警报、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及火灾现场的火点监测工作。   (10)省通信管理局:按照应急通信的规定,组织协调省内各电信运营公司,对扑火前线指挥部所需通信联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三、预警监测机制   (一)预防重点   我省的森林防火重点区域包括祁连山林区、柴达木林区、大通河林区、湟水林区、黄河下段林区、隆务河林区、黄河上段林区、大渡河上游林区和金沙江、澜沧江上游等天然林林区及林区外小片天然乔木林和灌木林。   (二)森林火灾   动态监测根据国家林业局林火监测系统和青海省遥感中心进行林火动态监测。   (三)火灾预测   预报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由气象部门提供天气实况、天气预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高火险警报、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提供短时临近预报产品,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扑火决策辅助信息。   (四)人工增雨(雪)   省气象局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增雨(雪)方案,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四、火灾扑救   (一)分级响应   1、地方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应急反应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当地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必须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要现场指挥。州(地、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将重点火场的综合情况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及时上报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   2、省林业局应急反应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接到重、特大森林火灾报告后,立即了解起火地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等情况。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启动预案后,组织指挥部各小组人员立即上岗到位,省林业局赴火场工作组人员立即出发,火场通信指挥车赶赴扑火前线指挥部。省林业局其他相关部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按照规定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   (二)扑火指挥   1、统一指挥。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3、分区指挥。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分区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本片、段的组织指挥。   (三)扑火原则   1、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2、在扑火战略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3、在扑火战术上,尊重自然规律,“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基干扑火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建立扑火和清理、看守火场责任制。   (四)信息报送和处理   1、州(地、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每日定时向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上报火场综合情况。   2、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综合火场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火情通报,由省林业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签后,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抄送有关部门。(五)应急通信在充分使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采用卫星通信和短波、超短波通信,确保各扑火队与扑火前线指挥部、总指挥部通信畅通,确保总指挥部与省林业局通信畅通。   (六)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七)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扑火前线指挥部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确保居民点安全。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八)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或由省卫生厅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救护。   (九)扑火力量的组织与动员   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森林消防队、林区职工和机关干部、公安、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民兵及当地群众等扑火力量为主。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州(地、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审批实施跨区增援计划。   2、扑火梯队的组成。本着以森林消防队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的原则,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   第一梯队为本地森林消防队及林区干部、群众。由县级指挥部调动辖区森林消防队以及林区干部、群众组织扑救。必要时,州(地、市)指挥部可调集辖区内其他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第二梯队为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队。由州(地、市)指挥部商请当地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队进行支援。需跨州(地、市)支援的,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商请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就近调动。必要时向国家求援,调派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给予救援。   第三梯队为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民兵。根据扑火需要,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商请省军区就近协调驻军支援。   (十)火案查处   省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   (十一)新闻报道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和《森林防火条例》、《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要求进行,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   1、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研究提出意见,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签发后,由相关新闻单位发稿。重大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审定后发布。   2、重、特大森林火灾对外报道,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确定,未经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批准的,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向境外发布消息。   3、有关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和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十二)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适时宣布解除本预案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五、后期处置   (一)火灾评估青海省遥感中心充分使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的监测数据,做好火场面积初步评估;各州(地、市)、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如实上报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二)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三)工作总结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省政府、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六、综合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各地应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使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网站提供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气象局提供)、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象、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二)后备力量保障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三)扑火物资储备保障州(地、市)、县两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草原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在重点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应保证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急需。州(地、市)、县两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应分别储备提供400-600名、300-5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机具及一定数量的卫星电话。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指挥部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四)资金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扑火救灾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的原则,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解决。   (五)技术保障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会商林业、气象等有关专家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六)培训演练   1、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同时,为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教育,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七、附件   (一)预案管理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应适时修订预案,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申报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参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三)本预案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制定,具体条款内容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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