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11/17 |
颁布日期: |
2006/11/17 |
颁布机构: |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11/17 |
颁布日期: |
2006/11/17 |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6〕87号)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保障局: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劳动保障部《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劳动保障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附件:《青海省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青海省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及时预防、控制和妥善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减少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信访条例》、劳动保障部《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青海省群体性赴省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劳动保障部门参与省垣发生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州、地、市涉及劳动保障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进行指导。
(2)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协调配合”的原则。确保发现情况、信息报送、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及时处置。
(3)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安抚情绪和解释疏导为主,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工作方法,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件扩大,努力平息事态。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海省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预防及应急响应工作。凡群体性事件涉及劳动保障问题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在举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要庆典期间集体到现场制造非正常影响达到预警标准的;
(2)到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机关集体上访,采取聚集静坐、围堵大门、冲击办公场所、打砸公物、毁坏公交车辆或故意阻塞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3)到劳动保障部门集体上访,达到预警标准的;
(4)在企事业单位聚集示威,采取围堵大门、打砸财物和围攻单位工作人员等行为,已经严重妨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公共秩序的;
(5)其他群体性事件可能或已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2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 省劳动保障厅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省劳动保障厅设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厅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其他副厅长,厅办公室主任,劳动监察处、培训就业处、工资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和工伤保险处、人事处处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
2.1.1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2)研究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重大处置措施。
(3)根据省政府及主管部门指令,参与、配合在省垣发生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4)决定群体性事件报告以及信息发布口径、时间和方式等。
2.1.2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职责
(1)其他副厅长协助组长、副组长工作。
(2)厅办公室主任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3)领导小组其他成员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群体性事件隐患或发现群体性事件情况,并在厅办公室主任协调下负责涉及本处室、局业务范围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2.2 省劳动保障厅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应急办),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主任由厅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厅办公室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应急办工作人员由厅办公室、劳动监察处、工资处、培训就业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各指定一名同志组成。
应急办工作职责: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协调指导全省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不稳定因素或群体性事件隐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分析汇总,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群体性事
件中涉及的重大劳动保障问题及时报告、参与调查、通报情况、协调处置、跟踪并督促妥善处置;负责对全省企业职工(包括退休人员)集体上访、罢工等群体性事件的综合统计和分析以及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安排布置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劳动保障部门
州、地、市和各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可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具体应急工作预案,并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事件。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3.1.1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研究,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早期情报信息、苗头性信息的深度分析和监测预判,做到及早发现、迅速报告、及时处置。
3.1.2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就业服务等经办机构要对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给予解答或处理。
3.1.3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报告的预警信息包括:引起群体上访事件的起因、反映问题的性质、涉及人员范围、目前主要动向、可能上访的时间和规模、当地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所做的工作以及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产生的效果、当前造
成的社会影响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1.4 要充分发挥信访、工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的作用,认真开展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纠纷调处工作,为群众提供相关咨询和必要的法律帮助,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不稳定隐患。
3.2 预警行动
3.2.1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定期进行演练,不断磨合和协调运行机制,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3.2.2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责任制度,保证应急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群体性事件分级
根据所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及拟采取的措施等,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4.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聚集人数1000人以上的;
(2)在省垣党政机关等重要场所聚集、堵塞重要交通线路,一次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的;
(3)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骚乱的;
(4)已经出现跨地区或行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
(5)在群体性事件现场造成多人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的。
4.2 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聚集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
(2)在省垣党政机关等重要场所聚集、堵塞重要交通线路,一次参与人数以上100人以上的;
(3)出现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4)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出现重伤事件的;
(5)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明显,事态持续24小时以上并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
4.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较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聚集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
2、在党政机关或重要场所聚集、堵塞重要交通线路,一次参与人数50人以上且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3、群体性事件持续24小时以上并出现事态僵持的;
4.4 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除I级、II级、Ⅲ级群体性事件之外,其他群体性上访事件属于一般群体性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5.1.1 I级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省劳动保障厅收到情报信息后迅速核实情况,厅应急领导小组在1小时内决定并启动预案,迅速组成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赶赴事发现场,时刻与省处置群体性赴省上访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保持沟通、协调和联络,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参与、协助并指导州、地、市政府指挥处置工作。处置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省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劳动保障部。必要时,商有关部门报请省政府成立指挥部,启动《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1.2 II级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省劳动保障厅收到情报信息后迅速核实情况,厅应急领导小组在1小时内决定并启动预案,迅速组成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赶赴事发现场,时刻与省处置群体性赴省上访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保持沟通、协调和联络,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参与、协助并指导州、地、市政府指挥处置工作。处置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省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劳动保障部。
5.1.3 Ⅲ级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指挥和指导下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省劳动保障厅迅速核实情况后上报省政府、省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劳动保障部。按照省处置群体性赴省上访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令,厅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成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疏导、劝解、解释等处置工作。
5.1.4 Ⅳ级响应程序
一般性群体性事件,由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省劳动保障厅视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5.2 信息报告
5.2.1 报告原则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发现或收到群体性事件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不得延报。报告的信息内容必须准确,不得漏报、瞒报、谎报。事发初期报告内容可相应简化,后续报告须逐步完善。信息报告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和畅通。
5.2.2 报告形式
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紧急程度,信息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等方式报送。
5.2.3 报告内容
群体性事件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伤亡等情况;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评估;事件发生的企业和当地有关部门已做工作及所采取的措施;事件发展态势、处置过程和结果;社会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2.4 保密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与畅通。
5.2.5 时限要求
(1)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在收到报告后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劳动保障部厅。省劳动保障厅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省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劳动保障部。
(2)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劳动保障部厅,省劳动保障厅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省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3)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劳动保障部部门,省劳动保障厅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及时报告省政府、省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5.3 通报
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有关部门的群体性事件情况后,要立即通报事件发生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发生Ⅲ级以上群体性事件的,收到信息报告的劳动保障部门须在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同级公安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及企业协会等相关组织通报有关情况。
5.4 处置措施
5.4.1 控制事态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或应急处置人员要关注到场参与事件群众的身体状况,关心和照顾好老、病、残、孕人员,并进行先期劝阻、疏导、安抚和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上访,通过说服教育,稳定群众情绪,团结大多数群众,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孤立极少数闹事者,控制事态发展。
5.4.2 掌握情况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或应急处置人员要与上访人员代表沟通,了解掌握上访群众身份、人数、隶属关系、反映的问题、问题缘由和性质以及主要诉求等基本情况。
5.4.3 临时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或应急处置人员在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和充分掌握事件发生原因后,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置:现场能够解答和答复的,应当在现场予以解答和答复;现场不能解答和答复的,承诺在最短时限内予以解答和答复;问题涉及有关部门或组织需要协调意见的,要与有关部门和组织积极配合,及时提出处置措施和处理意见。
5.4.4 请示汇报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或应急处置人员要及时将现场调查情况、处置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厅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处置人员不能决定或不能答复的事项要及时向厅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5.4.5 具体处置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视情况确定事件规模级别,按照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进行处置。
(1)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职责
A、公安部门
负责维持事发现场及周边的秩序,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组织群众疏散和撤离,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B、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负责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且造成严重后果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及时要求企业予以纠正;对企业因处理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C、信访部门
负责及时通报劳动保障纠纷所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登记、处理、督办、结案等处置工作。
D、工会组织
负责宣传、教育并引导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合法程序解决纠纷,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组织职工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E、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相关企业组织
负责宣传、指导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2)按群体性实践产生的原因进行处置
A、因企业没有执行劳动保障有关法规政策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劳动保障部门要责成企业领导向职工解释原因,如属于企业有条件执行而没有执行的,要及时向职工承诺由劳动保障部门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如属于企业暂时没有条件执行的,要向职工承诺由劳动保障部门商有关部门尽快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
B、因职工对劳动保障法规政策误解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劳动保障部门可以采取向职工免费发放法规政策宣传资料等方式,向职工认真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引导职工自觉遵守法规政策。
C、因对劳动保障有关政策有意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劳动保障部门要向职工说明情况,深入细致地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如确属政策原因,要在稳定职工情绪,努力平息事件的前提下,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3)按群体性事件表现的行为进行处置
A、对在企业内部聚集的
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研究处置办法,责成企业落实有关法规政策,限期解决问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B、到地方党委政府上访的
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置办法措施,力争使矛盾逐步得到缓解,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C、对堵塞公路铁路或强占沿海部门的
劳动保障部门要迅速与有关部门沟通,启动相关的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要耐心细致向职工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职工群众。要配合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防止别有用心、蓄意破坏的个别人利用事件危及公共安全。要团结绝大多数职工群众,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动员职工群众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D、对已经出现群体暴力行为的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配合有关部门阻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尽快了解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要向职工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职工群众。要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团结绝大多数职工群众,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动员职工群众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打击策划、组织、煽动群体性闹事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E、对群体性进京上访的
无论是准备进京上访还是在进京途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报告后都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对职工群众进行劝阻,了解上访原因,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处理意见进行答复处理,化解矛盾,平息事件。
5.4.6 督办
(1)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对现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只要符合政策规定,属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督促有关方面抓紧落实。
(2)对要求合理应当解决,但因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力求得到群众的理解。
(3)对不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无理要求,要耐心进行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按照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要求。
(4)对于应当解决的问题,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事发地劳动保障部门尽快研究处理措施和意见,并要求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6 善后处理
6.1 恢复秩序
群体性事件结束后,事发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有关单位恢复生产经营或工作秩序,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和完善有关单位或组织的劳动保障管理工作,同时,要密切关注群众情绪,继续做好思想稳定工作,防止因同一问题、同一群体的再度上访事件发生。
6.2 处置报告
劳动保障部门要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群体性事件处置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群体性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处置经过、处理结果和政治影响评估等。
6.3 新闻发布
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青海省涉及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4 评估
群体性事件结束后,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并根据本次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5 奖惩
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人员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重要成绩或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责任人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情报信息迟报、误报、谎报、瞒报的,或有关责任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达现场做好处置工作的,或有关责任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信息传输渠道,随时保持信息报送通畅。劳动保障部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成员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省劳动保障厅群体性事件信息处理程序:
7.1.1 信息收集
厅办公室、劳动监察处、培训就业处、工资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和工伤保险处、人事处、省仲裁办、省社保局、省医管局有责任随时收集信息。
7.1.2 信息传递
各处、室、局收到信息后由本处、室、局负责人立即报告厅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7.1.3 信息处理
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厅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1小时内核实情况、作出启动预案决定、组成应急处置小组或决定应急处置人员并形成信息报送口径。
7.1.4 信息报送
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信息报送稿,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核签发后,通过传真或专网上报。信息报送在1小时内完成。
7.2 经费和工作手段保障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为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优先保证所需交通工具和其他工作条件。
7.3 人员保障
7.3.1 省劳动保障厅应急预备队
省劳动保障厅应急预备队由厅办公室、劳动监察处、培训就业处、工资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和工伤保险处、人事处、省仲裁办、省社保局和省医管局各指派一名熟悉有关法规政策、工作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组成。
7.3.2 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应急预备队
各州、地、市及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应成立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应当由本部门各业务处室(科室)及有关经办机构的人员组成。应急预备队按照群体性事件具体情况和本部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7.4 宣传和培训保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劳动保障系统都应当公布内部应急机构和接警电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和应急预备队进行预案演练以及有关技能知识培训,提高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应急体系协调配合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省劳动保障厅应急电话:0971-6310255(传真)、6306576、6301204
8 附则
8.1 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并负责解释。各州、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8.2 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