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则(暂行)
颁布机构: |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6/06/27 |
颁布日期: |
2006/06/27 |
颁布机构: |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6/06/27 |
颁布日期: |
2006/06/27 |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青安监〔2006〕73号)
各处(室):
现将《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提高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实事求是、透明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省局各业务处应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任务,组成检查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检查组由两名以上局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四条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及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有关规程、标准。
(三)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单位或个人举报的材料。
(四)被检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与检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监督检查前,检查组应拟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检查工作方案应提交局务会议确定后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监督检查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检查目的。
(三)检查范围、内容、重点和检查程序。
(四)预定检查起止日期。
(五)检查组人员及其分工。
第六条 检查组进驻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检查单位说明检查依据、目的、内容、范围、时间等,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七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工作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检查组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可调整工作方案。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记录检查发现的重要事项,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笔录。监督检查工作笔录经检查组审定后,送被监督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笔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笔录编号。
(二)被监督检查单位名称。
(三)检查内容、措施、程序和检查结果。
(四)被监督检查单位相关人员意见及签名。
(五)编制人员签名及日期。
(六)复核人员签名及日期。
第九条 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检查组应依法及时进行行政处罚,下达有关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条 监督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检查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监督检查单位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按照行政执法文书及检查组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省安全监管局。
第十二条 检查组应根据现场监督检查笔录及有关法规、政策和资料,综合分析检查情况,及时提出监督检查报告,一般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督检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和程序。
(三)检查工作情况。
(四)被监督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隐患。
(五)检查结论、依据和效果评价。
(六)意见和建议。
(七)检查人员签名和日期。
需要政府或上级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书面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现场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做好检查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妥善保管归档材料。归档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监督检查工作笔录。
(三)监督检查报告。
(四)下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及处理意见。
(五)被监督检查单位整改及处理结果报告。
(六)其他应归档资料。
第二章 分项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四条 矿山(不含煤矿)、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对矿山(不含煤矿)、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对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的关闭工作落实情况。
(二)检查指导各地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矿山(不含煤矿)、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的工作。
(三)检查矿山(不含煤矿)地下开采和大型露天矿山的井巷支护、安全出口、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运输系统以及台阶高度、边坡角、安全平台以及排土场、尾矿库等安全运行情况。
(四)检查矿山(不含煤矿)、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职业安全教育、劳动保护、工伤保险、职业卫生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矿山(不含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情况。
(六)检查矿山(不含煤矿)、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装备情况。
(七)检查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安全运行情况。
(八)检查矿山(不含煤矿)、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监督检查内容
(一)落实各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三)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和换证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定点生产情况。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注册登记和安全标准化作业开展情况。
(七)开展职业危害的防治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
(八)事故的查处和结案情况。
(九)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改以及演练情况。
(十)检查各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监督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
(一)落实各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三)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备案情况。
(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注册登记和安全标准化作业开展情况。
(六)开展职业危害的防治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
(七)事故的查处和结案情况。
(八)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改以及演练情况。
(九)检查各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监督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监督检查内容
(一)落实各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三)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四)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和换证情况。
(五)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
(六)事故的查处和结案情况。
(七)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改以及演练情况。
(八)监督检查各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监督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化工、医药、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一)落实各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三)“三同时”执行情况。
(四)标准化作业情况。
(五)开展职业危害的防治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
(六)事故的查处和结案情况。
(七)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改以及演练情况。
(八)各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化工、医药、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行业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监督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情况。
(二)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三)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及安全培训档案的建立情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第二十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二)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
(三)培训档案的建立情况。
(四)遵纪守法情况。
(五)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情况。
(六)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
(三)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设施及技术力量变化情况。
(四)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业绩情况。
(五)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质量情况。
(六)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内容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取得安全标志,标识是否牢固耐用。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是否具有相适应的场地和储存条件;经营管理以及销售人员是否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及要求;是否建立完善的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日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经销的进口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经具有资质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经销的产品是否配备中文标识和中文说明书。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是否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验收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内容
(一)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地区、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各地区安委会和交通、消防、铁路、民航、建设、水利、电力、特种设备、邮政、通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检查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和专项督查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各地区和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重、特大事故风险预测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情况。
(五)督查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六)综合协调和查处职业卫生(危害)事故情况。
第三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如需修订,由有关专业处(室)提出修订申请和修订意见,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