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1/11/10 |
颁布日期: |
2011/11/10 |
颁布机构: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1/11/10 |
颁布日期: |
2011/11/10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建工〔2011〕816号)
西宁市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委员会,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委员会:
近年来,我省部分工业项目建设单位未依规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即开工建设,游离于安全监督管理之外,导致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建设施工安全事故频发。为汲取事故教训,保障我省工业化的有序发展以及“建设一百个重点项目、培育一百个重点企业”为目标的“工业双百”行动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安全责任制,遏制工业项目建设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全省工业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业项目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工业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监管机构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各项法定手续,并做好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建设程序,及时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其设计负责。
项目施工单位对建设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必须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工业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施工、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要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项目监理单位对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二、严格履行工业项目建设程序
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评、安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验收等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事项的办理,凡在规划区内的工业项目,应到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位于规划区外的工业项目,应按单独项目选址,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执行相关建设审批程序,或建设部门在审批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前置条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发放有关证照,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对已经实施但未能履行建设程序的工业项目,业主必须邀请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作出全面评价,补办相关手续。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切实强化工业项目建设管理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要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予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及时足额拨付安全生产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工程资料,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施工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必要的详细说明。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防范安全生产管理事故发生。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人员要熟悉掌握建筑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监理。
四、进一步加大检查执法力度
强化各级主管部门的执法联动,依法查处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依法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等行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狠抓隐患排查整改,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及时到位,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及发生较大事故的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规企业及时予以资质降级、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进一步发挥媒体监督作用,该曝光的要及时曝光,促进工业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五、认真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
严格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重点查清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提出防范措施,堵塞漏洞,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推动工业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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