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送出工程有关事项通知
颁布机构: |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4/15 |
颁布日期: |
2010/04/15 |
颁布机构: |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4/15 |
颁布日期: |
2010/04/15 |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送出工程有关事项通知
(青发改能源[2010]2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与电网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加快青海电网建设专题会议纪要》(青阅[2010]23号),现将太阳能、风能发电项目送出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适当集中,汇集后接入青海电网。
二、省电力公司保障汇集电量全部上网。
三、省电力公司根据太阳能、风能发电规划,布局汇集站。汇集站及电站至汇集站输电线路由电站方投资建设,汇集站至电网公用变电站输电线路由省电力公司投资建设。独立上网电网送出工程由电站方投资建设。
四、为保证汇集站质量,保障电网安全,省电力公司负责汇集站设计、施工及运行维护。
五、汇集站投资按各电站方上网容量共同承担,预支付资金按批准的施工图预算为准,最终分摊资金以竣工决算为准。施工图预算及竣工决算由省电力公司与电站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审定。
六、省电力公司负责新增上网容量汇集站扩建设计及施工,扩建费用由电站方承担。扩建费用由省电力公司与电站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审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