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22/05/12 颁布日期: 2022/04/12
颁布机构: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22/05/12
颁布日期: 2022/04/12

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青海省“十四五”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2日


青海省“十四五”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推行清洁生产是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手段,是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有效途径。为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青海省“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资源节约、降低能耗强度、减污降碳、提质增效为目标,以清洁生产审核为抓手,系统推进工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清洁生产,积极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探索黄河流域、湟水流域清洁生产协同推进模式,有序推进碳达峰工作,为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贡献力量。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工业领域清洁生产全面推行,农业、服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清洁生产进一步深化,清洁生产整体水平稳步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到国家下达目标内。

到2025年,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大幅提高,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 8万亩。完成“十四五”国家下达我省的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0.55万吨、0.15万吨、0.48万吨和0.03万吨的目标任务。全省农田残膜回收利用率达到95%,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5%。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70%,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

二、重点抓好工业清洁生产

(三)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洁生产

强化节能减排管理。研究制定节能减排实施方案,从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推行用能预算管理等方面统筹“十四五”节能减排各项工作。执行能耗双控各项法规政策,强化能耗双控目标与节能审查的有效衔接,强化目标责任考核。针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分析节能潜力,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认真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坚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严格按照节能报告及节能评审意见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强化节能管理,挖掘节能潜力,严格控制能源消费不合理增长。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分级管理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不再列出)

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强化规划约束作用,建立在建、拟建和存量“两高”项目管理台账,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深挖节能减排潜力空间,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深入挖掘已建项目潜力,鼓励引导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全面梳理排查在建项目,对在建“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及环评审批情况进行复核整改。科学稳妥推进拟建项目,坚决停批、停建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产能置换和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

持续推进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建设,着力构建绿色制造体系,遴选发布省级绿色制造名单,争创一批绿色示范标杆。加快创建具备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绿色工厂,创建具备布局集约化、结构绿色化、链接生态化等特点的绿色园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推动重点行业清洁低碳节能改造

实施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深入推进有色金属、盐湖化工、冶金、建材、纺织、生物加工等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开展企业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实施工业园区绿色工艺技术改造工程,推动重点行业完成限制类产能装备的升级改造,有序开展超低排放改造。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推动危险废物产废及经营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现危险废物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新污染物的企业,全面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行农业清洁生产

(六)持续推动农业生产投入品减量

规范生产和使用农牧业投入品。强化化肥、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管控、实行更严格的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加强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农畜产品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改善各级兽药质量及兽药残留检测条件。(省农业农村厅)

合理减少农业生产资料投入。推进农机农艺结合,推广机械施肥、种肥同播等技术,做到精准施肥减量。围绕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持续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坚持“有机肥+N”模式替代减量。鼓励有机肥生产企业改造提升、建设有机肥加工场,积极开展农作物智能化病虫监测等工作。建设一批农药减量技术服务基地,为农民提供全程技术服务,大力推广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技术,强化示范引领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省农业农村厅)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管理。完善化肥农药使用量调查核算方法,逐步摸清化肥农药使用变化情况,对化肥农药投入、畜禽和水产养殖等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监控,掌握农业面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步提升农业生产过程清洁化水平

建立清洁高效的农业生产模式。改进农业生产技术,选育和推广一批多抗、节肥、节药、广适的优良新品种,加强良种良法良地良机集成配套。大力发展有机肥加工,实现标准、规模化生产,支持农家肥堆积发酵还田。总结提炼堆沤肥、商品肥施用技术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经济实用的施肥机械,提高粪肥还田效率。推广高效节水、旱作节水、水肥一体化、病虫害统防统治、绿色防控等绿色标准化生产技术,提高农作物品质和单产水平。破除种养分离壁垒,畅通农牧业内部资源循环。(省农业农村厅)

扎实推进节水工程建设。实施节水灌溉工程,推广绿色高效设施装备和节水节肥节药绿色技术,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田间节水设施建设力度,促进农业节水提质增效。通过调整种植结构,合理布局农作物,改进耕作方式,适度减少小麦等高耗水作物种植规模,发展小杂粮等低耗水作物,大力推广抗旱节水农作物品种,推广喷灌、微灌、滴灌、水肥一体化、覆盖保墒等节水技术,促进良种良法配套,提升农艺节水水平。(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牧业,健全“农牧结合、草畜联动、循环发展”绿色种养机制,推进农牧业绿色发展,做强戈壁绿洲农牧业。大力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稳定优质冷水鱼网箱养殖规模;以池沼公鱼、高白鲑、河蟹等名特优养殖品种为主,适度发展大水面增殖渔业;改善现代渔业物质装备条件,推进陆基渔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继续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持续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工程。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推动农作物秸秆利用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着力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农牧业增效,带动农牧民增收。加强监控管理,持续开展秸秆禁烧行动。(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力实施农膜回收行动。健全完善回收利用机制,落实残膜回收补贴政策,支持企业改进提升加工技术,提高农田残膜回收利用率,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加大农用地膜新国家标准宣贯力度,全面推广达标地膜,开展可降解地膜示范应用。按照“谁供膜、谁回收”“谁种植、谁捡拾”的原则,健全农田废旧地膜回收加工体系,提高废旧农膜资源化利用水平。(省农业农村厅)

继续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污水肥料化利用等资源化利用模式。全面完成全省“小养殖户”产生污染物不规范贮存和处置等环境污染和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省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比例达到100%。(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推进服务业清洁生产

(九)鼓励采用节能技术和设备

不断提升城市服务业绿色化水平,鼓励和倡导餐饮、娱乐、住宿、仓储、批发、零售等服务性企业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改善服务规程,减少一次性物品使用。高耗水服务业优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逐步推广循环用水技术工艺。(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推进绿色餐饮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以及商务部等1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的指导意见》精神,对照《青海省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若干措施》,积极推进全省餐饮浪费制止工作,确保我省坚决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取得实效。不断提高食材加工利用率,提供符合节约要求的标准化菜品,合理配置不同规格盛具,推行适合不同群体的套餐。注重对餐饮企业主体提档升级项目建设实施的过程指导,推动将绿色餐饮、中央厨房等餐饮业提档升级项目纳入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国,引导餐饮企业坚持清洁生产理念,采用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继续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

着力从“补短板”入手,针对商场、超市、购物中心、集贸市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外卖企业(餐饮)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继续督促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提升数据报送质量,完善报送主体数量和品类,为数据分析运用提供依据。(省商务厅)

(十二)推进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

避免食物浪费、餐厨垃圾堆积,督促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做好厨余垃圾分类收集,推动源头减量。逐步建立厨余垃圾收集、投放、运输、处理体系,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方式,支持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其他领域清洁生产

(十三)推动建筑业清洁生产

提高新建建筑能效水平。贯彻落实《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等政策法规,统筹城镇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工作,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制定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进行超低能耗建筑、零碳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绿色健康技术和绿色建材等推广应用,推动新建建筑能效提升。建立完善监管和考核考评制度,继续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推动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推进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供热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加强合同能源和节水管理,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节能技改、能效公示及能耗限额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和方式。建设新型建筑电力系统,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加强可再生能源应用。大力发展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技术应用,推动开展新建公共建筑全电气化设计和机电系统能效提升。提升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领域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建立完善智慧供热运行能源管控平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加强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管理。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开展公共建筑能耗与碳排放监测和能耗限额管理,推动公共建筑能效评价,按时披露公共建筑碳排放核算信息,建立价格差异化管理机制和重点项目能耗与碳排放清单制度。探索建设区域供热能耗与碳排放监测系统,提高系统运行效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交通领域清洁生产

提升交通运输运行效率。按照统一部署安排,进一步优化运输结构,整合运输资源,加快发展绿色物流,加大新能源汽车和节能低碳型交通工具推广应用,打造清洁低碳的绿色运输服务体系。推动运输组织模式创新,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多式联运示范创建,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推进智慧交通发展,持续开展全省绿色出行宣传月和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低碳出行。(省交通运输厅)

加强公路建设过程清洁生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营,做好公路建设大气污染、水污染、声污染防治,坚守低消耗、低排放、零破坏、高效率、高效益建设目标。积极推动落实施工区集中供电供暖、隧道节能照明、隧道防冻保温、隧道弃渣利用等节能减排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力度。持续推动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落实新能源公交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优惠政策,指导西宁市持续深化“公交都市”创建成果。持续加大新能源汽车在道路运输行业的推广,支持道路运输场站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基础设施。推动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加快推进全省汽车排放检验机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简称I/M站)建设工作,加强在用汽车排放治理工作。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客船。积极推进水路运输行业绿色发展,加快内河船舶绿色升级,鼓励引导水路运输企业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加强绿色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航运领域的应用。(省交通运输厅)

积极推广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应用。严守生态红线,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积极采用沥青拌合“油改气”等绿色环保筑路技术,遵循动态施工、因地制宜的原则,对边坡和空地采用生态修复新工艺、新技术,全面覆盖可绿化的公路用地。合理设置沥青路面废旧材料回收点,对回收场地做硬化处理,回收材料实行分类堆放,路面旧料回收达到100%,确保回收材料得到有效利用。探索路面材料循环利用,试点开展泡沫沥青冷再生修复技术与应用,拓展试点范围,形成适应性评价。(省交通运输厅)

六、加强清洁生产科技创新

(十五)加大清洁生产领域关键技术攻关

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汇集省内外科技创新资源,加大科技攻关支持力度,重点开展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等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石棉矿短纤维石棉利用技术研发,废旧锂电池回收利用。指导并支持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研发推广余热余压回收、水循环利用、重金属污染减量化、废渣资源化、脱硫脱硝除尘等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装备式、被动式建筑,在交通运输领域广泛开展技术革新、积极采用绿色环保筑路技术。开展设施农业水肥一体化、旱作节水设施等农业高效节水技术研发与示范,基于源网荷储协调互动支撑省域长周期全网绿电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技术攻关,为清洁生产提供有效科技支撑。(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清洁生产领域企业创新主体培育

加大清洁生产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中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再奖励90万元;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按照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免税额的10%,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补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支持清洁生产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鼓励清洁生产企业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发挥平台引智聚才和科技成果转化作用,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动清洁生产服务业发展

推进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清洁生产服务业技术应用,完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优化清洁生产服务模式,鼓励企业开展第三方清洁生产咨询。按照《青海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协调,形成有效合力,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推动本方案实施,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抓好重点任务落实。压实各市(州)政府主体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

(二十)强化政策执行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和具体执行细则。各级财政采取有效方式支持清洁生产工作。落实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绿色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扩大清洁生产投资。建立健全清洁生产激励制度。

(二十一)提升基础能力

鼓励组建清洁生产专家库,针对部门、企业等开展清洁生产培训,开展清洁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行清洁生产的良好氛围,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该方案自2022年5月12日起施行,2025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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