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银川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8/23 颁布日期: 2010/08/23
颁布机构: 银川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8/23
颁布日期: 2010/08/23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银政发〔201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灾害分级   1.5工作原则   二、启动条件   三、组织指挥体系   3.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2日常办事机构   3.3县(市)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四、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2物资准备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4.4救灾装备准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6社会动员准备   4.7技能准备   五、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5.2灾情信息管理   5.3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5.4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5.5 灾情核定   六、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信息发布   七、紧急救援   7.1 启动预案   7.2 紧急转移   7.3 救援支持   7.4 物资征用   7.5 生活救助   7.6 应急保障   7.7 社会治安   7.8 次生灾害预防   7.9 卫生防疫   7.10 救灾捐赠   7.11 上级支援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灾后救助   8.2恢复重建   九、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奖励与责任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9.4解释部门   9.5实施时间 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救灾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暴雨、洪水、干旱、冰雹、大风、暴雪、沙尘暴、霜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灾害救助分级   依据自然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灾害救助的实际需要,自然灾害救助划分为特大灾害(Ⅰ级)、重大灾害(Ⅱ级)、一般灾害(Ⅲ级)三个等级。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5)公众参与,军民、干群、平战三结合。驻银部队主要承担自然灾害紧急救助攻坚任务。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区域内发生暴雨,黄河银川段及支流、山洪沟、贺兰山沿线发生洪水灾害,冰雹、大风、沙尘暴、冻害等气象灾害,因灾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3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1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0.3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1万亩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因灾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3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1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0.3万间以上。   2.3 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因灾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3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1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0.3万间以上。   2.4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2.5 银川市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市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3.1.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银川警备区参谋长、武警银川支队队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银川市消防支队队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银川警备区、武警银川支队、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供电局、银川消防支队、宁夏通信管理局银川分公司、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及单位。   3.1.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召集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县(市)区的灾情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汇报;   (3)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4)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和措施;   (5)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指导各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3.1.3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等综合情况的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工作。   (2)市民政局:牵头制定工作预案、方案,并组织应急救助演练;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指导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后的生活保障工作;组织核查、评估、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下拨和市财政配套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消毒、搬运、火化等善后处理工作;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分配;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   (3)银川警备区:根据灾情需要,联系并协调组织驻银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担负灾害救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大任务。必要时,联系空军部队实施空中灾情侦察和物资运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   (4)武警银川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参加道路、桥梁等重要工程抢修;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和物资。   (5)市发改委: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协调;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指挥疏通灾区交通秩序,做好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救灾应急物资和救灾装备建设资金、救灾工作经费的筹集、预算、安排、拨付,监督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   (8)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的进一步发展。   (9)市建设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和重建等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工作中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组织被毁公路抢修工作。   (11)市水务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抢修;掌握、发布汛情和旱情;对主要河流、水库进行调度,配置水资源;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12)市农牧局: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灾情信息,依据灾情提出相应农牧业减灾对策,指导、帮助、扶持灾民生产自救;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鼠害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救灾化肥、柴油等专项补贴物资的分配和管理以及国家救灾备荒种子、饲料、动物防疫物资储备、调剂和管理。   (13)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全市企业开展灾后救助工作,落实防灾救灾责任和措施,协调企业提供救灾物资供应。   (14)市教育局:负责安排部署学校组织学生、教职员工实施灾害防御知识的学习和演练;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受灾校舍的恢复重建。   (15)市卫生局:负责抢救伤员;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证饮用水和饮食的安全;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治疗。   (16)市商务局:负责救灾方便食品和饮用水等物资的调运、供应组织和协调。   (17)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调拨、供应的组织协调。   (18)市统计局: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19)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对已出现的自然灾害发展变化趋势进行气象分析、评估;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20)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速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21)市供电局:负责电力设施的维护、抢修和临时抢险救灾、救助、灾区群众生活的电力供应。   (22)银川市消防支队:负责灾后人员搜救、排除险情和消防等工作。   (23)宁夏通信管理局银川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抢修,优先传递灾情及灾害救助信息,保证各级救灾指挥机构的信息畅通。根据需要,架设临时救灾应急通信设施。   (24)市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参加现场伤员救护工作;依法开展募捐活动,接收境内外捐赠款物。   3.2 日常办事机构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   3.2.1办公室职责为:   (1)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出救灾工作措施和建议。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   (3)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和中央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自治区及中央的灾害救助款物。   (4)负责协调、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6)承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3.2.2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灾害种类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设若干工作组,分别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1)对外联络组:负责与各工作组之间的联系、救助捐赠等工作的宣传报道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宜。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地震局派员组成。   (2)灾害信息组:负责灾害的预测、预报、监测和灾情的收集、上报、发布和评估。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派员组成。   (3)抢险救灾组:负责人员的紧急抢救、搜救和抢险物资供给工作。由银川警备区、武警银川支队、银川市消防支队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派员组成。   (4)转移安置组:负责灾民和财产的转移安置、生活救助、伤病员的救治、灾区卫生防疫和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工作。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派员组成。   (5)设施抢修组:负责铁路、公路、桥梁、水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抢修。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供电局、宁夏通信管理局银川分公司派员组成。   (6)交通治安组:负责灾区的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由市公安局、银川警备区、武警银川支队派员组成。   3.3 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依据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的构成,比照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成立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民政部门。 四、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1)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灾害救助需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预备金和其他救灾资金储备体系,并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和县(市)区财政都应按一定标准安排大灾预备金,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2)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3)大灾预备金主要用于灾时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遇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预备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应及时调剂救灾资金,确保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各部门对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   (1)紧急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讯和抢救伤员及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由水利、交通、通信、供电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2)紧急救助物资:主要包括粮食、方便食品、饮用水、药品及器械、应急避难所、帐篷、衣被、燃煤等生活和医疗必需品。由民政、财政、建设、卫生、商务、工信、粮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3)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完善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使用、更新、整理、回收制度,确保救灾物资的质量和使用时限。   (4)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5)灾情发生时,可调用邻近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应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1)建立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建立部门之间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科技、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加强驻银部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加强乡(镇)民兵救援分队建设,提高偏远乡(镇)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5)培训、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捐助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加强与对口支援我市的省市区的联系,健全对口支援机制。   4.7 技能准备   (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市各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市)区级灾害管理人员集中培训。   (3)根据灾害发生特点,指导各地组织开展防震、防洪等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五、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1)市气象局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将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将地震趋势预警信息,市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农牧局将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县(市)区做好灾情预警,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通报。   (3)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相关市领导、市应急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5.2 灾情信息管理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自然灾害统计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的调查、汇总、分析、评估和报告等。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发生灾害,应当立即向所在县(市)区应急办、民政部门报告。   5.3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4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区民政厅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政府、自治区民政厅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市)区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县级灾情数据)向市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5.5 灾情核定   (1)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牧、水利、国土资源、气象、地震、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农牧、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 六、应急响应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分级,灾害救助行动实施分级响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生活安排、抗灾救灾和灾害监测以及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银川市设定三个响应等级。   6.1 I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区域内发生暴雨、洪水灾害、冰雹、大风、沙尘暴、冻害等气象灾害,因灾死亡1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8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6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8万亩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因灾死亡1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8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6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   (3)发生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8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   (4)发生重、特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较大损失。   (5)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银川市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银川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由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进入I级响应。   6.1.3应急响应   由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抗灾救灾工作。灾情发生后10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银川市民政局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银川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定期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政府网站发布;落实自治区和银川市委、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终止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1)区域内发生暴雨、洪水灾害、冰雹、大风、沙尘暴、冻害等气象灾害,因灾死亡1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5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3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0.6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5万亩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因灾死亡1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5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3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0.6万间以上。   (3)发生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5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3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0.6万间以上。   (4)发生重、特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较大损失。   (5)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银川市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银川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应急响应   由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抗灾救灾工作。灾情发生后15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银川市民政局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4小时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银川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定期把救灾捐赠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政府网站发布;落实自治区和银川市委、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区域内发生暴雨、洪水灾害、冰雹、大风、沙尘暴、冻害等气象灾害,因灾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3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1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0.3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1万亩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因灾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3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1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0.3万间以上。   (3)发生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因灾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3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1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0.3万间以上。   (4)发生重、特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较大损失。   (5)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银川市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银川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应急措施   由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局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抗灾救灾工作。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县(市)区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商银川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由银川市民政局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内和市外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落实自治区和银川市委、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紧急救援   7.1 启动预案   灾害预警和灾害发生后,银川市人民政府和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及时启动本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搭建应急避难所,组织实施应急救助。   7.2 紧急转移   灾害预警和灾害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在第一时间组织紧急疏散、转移群众、抢救遇险灾民,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小灾害损失。   7.3 救援支持   灾区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有关规定请求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消防部门提供紧急支援,帮助抢救、搜救失踪和被困人员。   7.4 物资征用   灾区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灾害救助应急期间,根据需要,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救灾所需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人力和占用场地,灾害应急救助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5 生活救助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救助物资供应点、卫生医疗所和临时学校,及时为临时转移安置的灾民提供食品、洁净饮用水、住所、床铺、衣被、医疗、孩子就学等应急救助。   7.6 应急保障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应急救助必需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等应急保障。   7.7 社会治安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公安、武警人员组成的治安巡逻队,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预防和打击盗窃、抢劫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灾区安定,保障灾害救助顺利实施和灾民生活财产安全。   7.8 次生灾害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采取紧急安全保护和转移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7.9 卫生防疫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喷洒药物,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7.10 救灾捐赠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程度向社会发出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11 上级支援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程度,在应急救援资金、物资、人力不足时,可申请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灾区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市民政局在10月15日(1月15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附各县灾情统计表。   (2)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4)根据各县(市)区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春节前发放到户。   (7)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8)发改委、财政、农牧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8.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帮建和农村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房屋的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促恢复重建工作。   (7)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9)发改委、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牧、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组织做好灾民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10)气象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九、 附 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冰雹、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农牧业损失等。   (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预测、分析和预警。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银川市人事局和民政局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银川市民政局、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银川市民政局、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4 本预案由银川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9.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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