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02/05 |
颁布日期: |
2008/02/05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02/05 |
颁布日期: |
2008/02/05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8]26号 2008年2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建立健全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十一五”末完成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20%的节能降耗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开展综合评估考核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自治区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的组织、协调,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价、评估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对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节能降耗目标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条 节能降耗考核工作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和“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考核依据和对象
第六条 节能降耗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年耗能5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节能降耗指标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和中卫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5市政府)和年耗标准煤在5万吨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
5市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节能降耗考核和奖惩办法,对所辖市、县(区)节能降耗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降耗措施情况。
第九条 考核采用量化方法,相应设置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指标,按照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办法打分,满分为100分(计分办法见附表1、2)。
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5市政府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本地区年度节能降耗目标、各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为基准,分别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5分以上为超额完成,80分— 94分为完成,60分— 80分为基本完成,60分以下为未完成。未完成节能降耗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5市年度节能降耗目标根据通知规定的分年度目标为准,年耗标煤5万吨以上(含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19户企业)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以企业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降耗目标,要摊加到以后年度。
5市年度节能降耗目标,由5市于当年2月底前报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每年3月底前,由5市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由自治区经委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厅、人事厅、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5市节能降耗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5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对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自治区经委负责组织实施。每年1月底前,各重点用能企业向自治区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自治区经委组织以有关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自治区经委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对5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5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五条 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加大对该地区节能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自治区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未完成等级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自治区经委。该市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属于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交由自治区国资委依照《自治区国资委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对年度排名前10位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2名,各奖励100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励80万元;三等奖5名,各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
第十九条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扶持资金、同债项目、铁路运输等优惠政策支持。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从严控制。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未完成等级的企业提出整改措施报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自治区国资委管理企业,由自治区国资委调整企业领导班子。
第二十条 自治区设立节能先进单位奖,由5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推荐候选单位报自治区经委,由自治区经委组织以有关专家为主的评估组进行核查,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对获得自治区节能先进单位奖的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开展节能降耗工作。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5市政府、各重点用能企业要确保上报的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对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已经获得奖励的,收回奖励资金,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二条 节能降耗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工作人员在评估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