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7/20 |
颁布日期: |
2010/07/20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7/20 |
颁布日期: |
2010/07/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0]1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用能和节能降耗,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杜绝能源浪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含节能分析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分析,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并编制节能分析报告书、节能分析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以下统称节能分析文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专家组接受节能审查部门的委托,依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审查部门依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批准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工作的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节能分析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文件的编制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等价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应当编制独立的节能分析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单体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项目,应当编制独立的节能分析报告表。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单体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项目,应当填报节能登记表。
节能报告书的内容深度要求附后,节能分析报告表、节能登记表的具体格式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或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节能分析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对节能分析文件的真实性和质量负责。
第三章 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编写独立的节能分析报告书,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
1.须核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会同项目申报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属基本建设的项目,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属技术改造的项目,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4.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提请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单体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项目,应当编写独立的节能分析报告表,由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节能审查,并将节能分析报告表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项目,应当填报节能登记表,由县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节能审查,并将节能登记表报所属市节能主管部门,各市主管部门年度汇总后,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分级管理的原则,向节能审查部门申请节能审查。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节能审查部门申请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申请;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三)节能分析文件。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建立节能评估专家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
节能评估专家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或咨询工作。入库专家名单定期更新并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部门接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节能评估专家库成员组成评估组进行评估,并形成节能评估报告: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但对当地能源供应造成明显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节能分析评价依据是否准确适用;
(三)节能分析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四)节能分析文件对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分析方法是否科学,分析结论是否正确;
(五)节能分析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六)节能方面的补充建议;
(七)项目节能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报告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分析报告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登记表15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
对节能分析文件委托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部门应及时将节能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抄告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文件中应当包括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用能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年能源消费量超过原定消耗量10%以上的,应当重新编制节能分析文件,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编制节能分析文件,并报节能评估审查工作部门审查。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节能验收申请表,由节能审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节能验收,并在节能验收申请表上签署验收意见。节能验收申请表格式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分析文件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撤销节能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报送节能分析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重新报送节能分析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验收投入使用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者逾期不整改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负责节能评估、审查、验收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估结论严重失实,违规通过节能审查,或者违规通过节能验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批准,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工作的部门擅自审批或核准,建设主管部门擅自批准开工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7年10月18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宁政发[2007] 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报告书
内容深度要求
一、分析评价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
(二)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设计及管理方面的标准和规范,产品能耗限(定)额标准,设备能效标准等。
(三)建筑类相关标准及规范。
(四)交通类相关标准及规范。
(五)同行业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原有生产工艺、主要设备和建筑物情况。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工艺、技术的选择;厂区布局和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基本情况。
(四)项目用能特点。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三、能源供应分析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消费能源品种、能源数量对地区资源和能源供应、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分析
(一)项目布局及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图)、技术方案及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和附属设施(建筑物、动力等)及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六)原有生产工艺、设备和建筑物的耗能状况,用能存在的主要问题(改、扩建项目)。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分析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年消耗总量。
(二)能源加工、转换、贮存、利用情况 (可以用能源流程图或能源平衡表)。
(三)能效指标及水平。包括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 (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分析评价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包括建筑物布局,节能产品、材料、设备等的选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采暖空调、照明、控制系统节能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相关专业的节能措施,包括工艺、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与空调、动力、贮运等专业的节能措施。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及监测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节能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技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分析。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单位产值(增加值)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分析。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分析。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厂区、建筑物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载能工质品种及年需要量表;能源消费平衡表(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