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0/11/15 颁布日期: 2010/11/15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0/11/15
颁布日期: 2010/11/1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7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11月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电视电话会议)。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齐同生同志在自治区分会场,就认真贯彻落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有效推进我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做出重要指示。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防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张德江副总理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阐述了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抽采利用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出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是利国利民、实现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他充分肯定了近年来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深刻分析当前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强调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根本措施在于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坚持采煤与采气一体化,地面与井下相结合,治理与利用相协调,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要切实加大企业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瓦斯防治责任的落实,加大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和劳动管理,加强对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煤矿的监督管理,加大瓦斯防治科技支撑力度,切实强化安全监管监察。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把本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别是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贯彻下去,统一思想认识,认清面临的形势任务,不断深化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治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严格的管理,切实抓好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工作。   二、完善瓦斯防治工作体系,严格落实两个主体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煤矿瓦斯防治组织体系,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强化政府和煤矿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瓦斯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瓦斯治理政策措施落实力度,完善瓦斯治理指标考核体系,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的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和权利,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努力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我区促进煤矿瓦斯治理的政策措施,积极解决煤层气 (煤矿瓦斯)发电上网、价格补贴、税收优惠、采煤采气权交叉等制约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突出问题,促进煤矿企业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健康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用促抽;要逐级分解瓦斯事故控制指标、瓦斯抽放和利用指标,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对目标完成情况实行考核奖惩。各煤矿企业要逐年落实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抽采利用规划,明确瓦斯治理和先抽后采的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保障措施和重点工程,确保完成瓦斯抽采利用目标任务。   四、严格瓦斯防治现场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尽快对自治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系统立项,加快推进瓦斯监控联网系统的升级改造,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能得到及时维护和稳定运行。各煤矿企业要严格遵守采掘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及时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严格培训,提高职工操作技能,加强区队班组应对突发情况的训练,提高防灾、避灾和自救等能力。各地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10)155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继续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双百工程”示范矿井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迅速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   五、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煤矿的规范管理,严禁边整合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对违法生产建设的,要取消整合资格,纳入关闭范围。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瓦斯治理措施不配套、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一律不予审核批准和通过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对瓦斯灾害严重、现有条件下不具备治理能力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停止生产,有序退出。支持有条件的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煤矿进行资产重组和联合改造,整合煤炭资源,淘汰落后的开采方式,实行集约化生产。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10)62号),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坚决完成年底前关闭41处小煤矿的任务。   六、加大瓦斯防治科技支撑力度,增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   各地、有关部门和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治理科研机构,充实科研人员,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构建瓦斯防治科技支撑体系。要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煤层地质条件和瓦斯赋存特点,深入研究瓦斯灾害发生机理,以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区域防突、低透气性煤层抽采和地面煤层气开发为重点,开发瓦斯治理关键技术和装备。要继续通过安全费用提取等方式,积极支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和安全技术改造。加快推进矿山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抓紧建设和完善煤矿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风压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率先应用,切实增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七、强化安全监管监察,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0) 235号)要求,开展好煤矿瓦斯专家会诊、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审批等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9]23号)要求,重点抓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整合技改矿井和安全基础薄弱的矿井的瓦斯治理监察工作,对系统不完善、监控不正常、抽采不达标、管理不到位的煤矿,要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停产整顿等执法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着力抓好煤矿事故特别是瓦斯事故的查处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查处事故和追究责任,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八、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搞好自查自纠,建立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认真负责、从严从细排查治理隐患;不断探索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中的新技术和适合自身实际、体现自身特色的好做法,实现煤矿瓦斯治理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年底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开展一次大检查。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此次电视电话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年底前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做好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工作早部署、隐患早治理、事故早防范,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生产安全和春运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年十一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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