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在自治区民用建设工程中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以及节能建筑认定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2/06/01 |
颁布日期: |
2001/06/26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2/06/01 |
颁布日期: |
2001/06/26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在自治区民用建设工程中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以及节能建筑认定制度的通知
(宁建(科)字2001第08号)
固原行署建设局,各市、县建设局(委),各地市县建筑节能办公室(机构),宁夏建设集团公司,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国家和自治区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以及节能建筑的认定制度。现就在全区民用建设项目工程中,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以及节能建筑的认定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区民用建设工程项目中应用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必须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加盖“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专用章”,证书式样见附件一,专用章印模见附件二。自治区建设厅对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认定奖牌。
二、需要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有: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与产品;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管理技术。
三、自治区建设厅将不定期对淘汰落后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进行公告。
四、各级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物业管理等单位,要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各自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淘汰落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不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未经认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在民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应用淘汰落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不符合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要求的民用建设工程列为各级、各类试点示范工程,不得参加设计、工程评优和科技评奖等活动;建设厅将不受理对其进行节能建筑认定的申请,不对其进行节能建筑的认定,不授予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六、建设厅科技处作为具体负责自治区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认证工作,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建筑认定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建筑认定的初审工作。
申请认证的单位,按附件三的要求提交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认证材料要求的签署初审意见。建设厅将根据初审单位的意见分期分批组织有关专家对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认证,并根据专家意见审批是否予以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
建设厅对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将进行年度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审核登记。未经审核登记不得在工程上应用。有关生产单位应按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质量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在本自治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单位、委托代理单位不得将证书转借或代销无证单位的产品,一经发现建设厅将吊销认证证书,同时二年内不受理其重新认证的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和认定书及认定办法另行通知。
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以及节能建筑的认定制度,是保证自治区民用建设项目节能建筑的节能质量,实现节约能源目标,改善室内热环境的重要保障。各地、市县,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引起足够重视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可直接向建设厅科技处反馈。
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样本)(略)
附件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专用章印模 (略)
附件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申请表。(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