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6/12/20 颁布日期: 2006/12/20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6/12/20
颁布日期: 2006/12/2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06]1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厅局、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区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当前我区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火灾总量较大,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全区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和抢险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区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地方配套的消防法规、规章和地方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首府市有特勤大队、地级市有特勤中队、县区有消防中队、乡镇有专职或义务消防队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分布格局,全区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火灾总量上升趋势基本得到控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四)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包括农村在内的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深入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定期层层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和落实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推动全区消防工作持续协调发展。   (五)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责。各级要建立健全并落实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自治区公安、建设、教育、质量技术监督、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制定完善消防工作制度,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六)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积极发展社会单位消防安保队伍,实施重点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监控系统的建设,实施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动态监控和火灾早期预警机制。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行重点单位场所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实施消防安全信用等级媒体公示及挂牌措施。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中介技术审核,全面推行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工程每年定期检测制度。积极引导和推进火灾公众责任险,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消防职业资格管理、中介服务组织资质管理规定,规范消防行业社团和中介组织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行为,健全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机制。基层居委会、村委会要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八)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一是加快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县级以上城镇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27个重点镇、示范镇在2007年底前完成编制消防规划。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同步制定、修订消防规划。二是加强对市政消防设施的管理,推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新建、扩建城市道路按规定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五市2006年内分别按国家规定补建市政消火栓使其达到应建数的85%以上,并对损坏的市政消火栓进行维修,使其完好有效。要确保2010全区公共消火栓应建数达到100%、实有数完好率达到100%。三是按照规划落实消防队站建设,优先发展特勤队站,使我区消防队站建设达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2006年彭阳、泾源、隆德、盐池、红寺堡、海原6个国贫县消防站建成并投入使用;银川市特勤二中队、银川五中队、石嘴山四中队、中卫水上中队4个新建中队完成营房建设。2007年石嘴山建成特勤消防队站并投入使用。2010年前银川市每年至少新增1个消防队站,其他四市要依据规划5年内至少分别增建1至2个消防队站。 2006年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成1个消防特勤队站,2007年新增2个消防队站,2010年完成规划的消防队站建设。2006年银川市增建2个消防队站(不包括宁东地区)。同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确保2007年内建成宁夏消防综合训练基地。四是加强消防装备建设。消防特勤装备建设方面,2006年银川市完成消防特勤大队特勤装备的配备任务。2007年全区各地市消防部队60%的普通中队特勤班特勤装备达到配备标准。2008年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4市完成消防特勤中队75%的特勤装备配备任务,同时全区85%的普通中队特勤班特勤装备达到配备标准。2010年所有消防特勤中队和普通消防中队特勤班按标准配齐配强特勤装备。消防车辆建设方面,2008年全区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车辆总数达到155辆,所有中队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全部达标,60%的中队消防车辆配备结构实现优化。2010年全区部队100%中队消防车辆达到配备标准,逐步改善增配功能齐全、技术性能优良的特勤50米举高平台车、防化洗消车、抢险救援车、侦检消防车等,达到结构合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建设方面,2007年全区消防部队所有一线消防员的11种个人防护装备全部达到配备标准,空气呼吸器备用气瓶配备达到80%。2008年消防员11种个人防护装备的库存备份量达到50%,空气呼吸器备用气瓶配备达到100%。2010年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达到部颁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及时落实各项配套的消防建设经费。要确保预算内消防业务经费每年递增8%,消防专项经费投入逐年增加,满足新增消防队站所需消防业务经费的实际需求。各地政府要明确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按照财政部《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自觉把消防后勤保障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局,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消防总队依据国家有关部委要求制定的《宁夏消防业务经费正常预算最低保障标准》。   (九)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市、县(区)及重点镇、示范镇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当地消防发展规划,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合同制为辅助、消防文职雇员和消防安保队伍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县、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组建政府合同制消防队;示范镇、重点镇发展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其它有经济条件的乡镇可设立专职、义务消防队。宁东重化工基地等按照“政府牵头、企业出资、社会招聘、公安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发展合同制消防队。整合全区现有企业专职消防队,充实各类消防站消防队员,全面提高消防灭火救援实力。   (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制定的各类突发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各类灾害事故应急预案。要将消防部队尤其是消防特勤队伍,作为抢险救援专业的骨干力量,纳入抢险救援应急力量体系。提倡大型骨干企业组建专业消防队伍,积极参与社会消防抢险救援工作。要建立完善由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做好各专业抢险力量训练、演练和抢险的经费、装备保障,保证公安消防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能积极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应急科普宣教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结合社会发展和消防宣传工作需要,不断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逐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将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育内容,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强化对“社会人”、外来打工人员及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宣传,最大限度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科技、司法、劳动保障、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将消防内容纳入“法制宣传日”、“科普活动周”、“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切实履行消防宣传及维护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任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宣传大型固定或电子式等消防宣传教育公益专栏及广告和消防安全标识、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标语等;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主动开展消防宣传,定期制作、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十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管理知识等纳入各类干部培训内容范围,不断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法律意识。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并使之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建立消防培训学校,实施消防安保职业教育,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岗位用人管理,全面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岗位人员素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十三)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四、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十四)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对发现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抽查。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十五)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娱乐、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十六)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质检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安装、配置消防产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时对消防产品有关技术资料的核查,定期对全区重点在建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检,对抽检结果进行通报处理,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和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工商、质检、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全区消防产品信息库,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十七)认真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十八)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上级对下级政府消防工作的考评结果要进行定期通报,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消防工作突出的地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辖区发生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负有相应责任的领导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自治区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地区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十九)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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