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9/06/30 | 颁布日期: | 2009/06/30 |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9/06/30 | 
              
              	| 颁布日期: | 2009/06/30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宁建发[2009]92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进入我区建筑市场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不断增加,承揽建设工程项目逐年增多,为我区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也有一些外省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拖欠农民工资、恶意竞争、压级压价等问题。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我区建筑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同时为区外进宁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依据《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经委、工商局、地税局联合出台了《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9]2号),办法中要求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进宁企业)备案时要先注册分公司,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宁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严格依据《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加强进宁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等建设部87号令中规定的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下同)管理。为了更好地为区外进宁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吸引优势骨干建筑施工企业到宁夏参与工程建设,2009年7月31日前进宁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单项工程备案或注册分公司备案,选择单项工程备案的,按原来的备案程序办理;选择注册分公司备案的,按《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自2009年8月1日后进宁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律先注册分公司后备案,持分公司备案登记证方可参加工程招投标,凡没有分公司备案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参与招投标。
  二、区外进宁企业应依法经营,自觉接受当地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进宁企业纳入诚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设立分公司的要求
  进宁企业注册分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等级、人数与企业资质级别要相称,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须有3名以上一级注册建造师和5名以上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二级和三级施工企业须有2名以上一级册注建造师和4名以上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及“五大员(施工、材料、安全、质检、预算或造价)”必须配备齐全。同时承揽多项工程的,应增加人员配备,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总公司资质、公司性质、法人等情况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建造师)发生变动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备案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四、进宁企业办理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一)区处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3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八)进宁企业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九)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及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分公司成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书、与总公司签定的劳动用工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十)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十一)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五、备案办理程序及时限
  进宁企业办理备案登记,准备好所有材料后,按下列顺序办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
  (二)税务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进宁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证》。政务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审核备案企业提供的备案资料,资料齐全后受理,资料不全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后应 1个工作日核验完毕。由窗口转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核验进宁企业分公司办公场所和分公司进宁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情况,2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符合要求的,转交政务大厅颁发《进宁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证》。
  六、监督管理
  (一) 进宁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年度审核
  《进宁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证》有效期2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宁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年度审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进宁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宁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申报纳税、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分公司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核。
  3、审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有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1)本年度没有承揽工程的;
  (2)连续2年没有创建市级以上标准化工地的;
  (3)审核材料弄虚作假的;
  (4)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没按要求及时变更登记的。
  (5)没有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的。
  4、进宁企业不合格名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暂停企业在宁投招标活动,情节严重的清出本区建筑市场。
  七、有关表格下载
  《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申请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检查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检查表》可在宁夏建设厅网站(www.nxjst.gov.cn)下载。《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申请表》填写一式三份,填写完整、打印清晰、字迹工整,不可涂改,表内加盖公章。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