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2/01 |
颁布日期: |
2010/10/26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2/01 |
颁布日期: |
2010/10/26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科)发〔2010〕41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加大建筑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区建筑施工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关于印发<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建科[2002]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联系。
联系电话:0951-5041177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加大建筑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区建筑施工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05]26号),结合我区建筑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纳入我区建设行政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即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与预应力技术、新型模板及脚手架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安装工程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环保应用技术、建筑防水新技术、施工过程监测和控制技术、建筑企业管理信息化技术。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分国家级示范工程和自治区级示范工程。自治区级示范工程包括应用多项新技术的综合性示范工程和某一项(子项)新技术应用水平突出的单项示范工程。示范工程申报主体为工程执行单位。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国家级示范工程的初审和监督管理,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监督管理、成果评审等工作。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的立项初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申报
第五条 国家级示范工程的立项申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自治区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分为综合性示范工程和单项示范工程。
第七条 申请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立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开工程;
(二)除我区有较大影响的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古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市政及其他工程预算造价大于1000万元;
(三)工程计划工期在3年以内;
(四)工程设计合理,施工技术先进,质量标准高,社会影响大;
(五)申报综合性示范工程的建设项目,应拟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6项以上新技术,新技术应用的整体水平应达到区内先进或领先水平;
(六)申报单项示范工程的建设项目,应拟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某一项(子项)新技术,其应用水平应达到区内先进或领先水平;
第八条 申报自治区示范工程立项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一式两份(式样见附件1);
(二)申报单位情况简介;
(三)示范工程可行性报告及技术经济分析;
(四)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文件资料。
申报材料编写可参照《申报材料编写要点》(见附件3),要求内容真实,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规范装订成册,并附加目录。
第九条 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示范工程申报时间。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直企业和中央在宁企业可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立项审核,符合立项条件的,列为自治区级示范工程,并发文公布。
已列为自治区综合性示范工程的项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择优推荐有代表性的工程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未列入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的项目,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工程。
第十一条 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应重新履行申报立项手续。对不履行重新立项申报手续或履行手续条件不够的,属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属国家级示范工程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创建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执行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创建国家或自治区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标牌,标牌应包含推广新技术的内容。
第十三条 列入示范工程的工程项目,其执行单位要成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加强对示范工程的管理,认真落实“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实施方案,强化施工技术质量控制,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优先选用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技术产品目录的新材料、新产品。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协助和督促项目经理部按计划完成该项目的新技术应用计划,及时进行技术总结和效益测定,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工期符合合同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工程项目部应认真落实新技术应用的具体实施计划,按照施工进度做好新技术应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台帐,认真记录该工程的实际应用情况。在新技术应用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和积累并存档备查。新技术应用每完成一项,应及时总结一项。单项技术应用的总结要与制定企业工法结合起来。
第十四条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计划,每半年总结检查一次,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工程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因故停、缓建,执行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书面汇报并说明停、缓建原因及预计复工时间。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国家级示范工程的验收评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自治区级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完成《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全部内容,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且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准备好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一式五份(详见附件二)及评审资料报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其初审符合要求的,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应用成果评审。区直企业和中央在宁企业可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八条 自治区级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
(1)《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见附件2);
(2)《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3)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经验与建议);
(4)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6)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7)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和专利;
(8)新技术应用关键施工过程照片、录像;
(9)与应用新技术相关的建筑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等技术文件复印件;
(10)《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11)与新技术应用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评审资料编写可参照《申报材料编写要点》(见附件3),要求内容真实,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规范装订成册,并附加目录。
第十九条 自治区级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1)提出的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3)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4)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经济效益有定量分析,计算数据可靠。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7-9人组成,专家应有丰富的建筑管理或施工实践经验,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求,且有三分之二以上具备高级技术职称。
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的人员,不得聘为该项工程的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级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每项工程在现场查验前由评审专家详细审阅材料,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对于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不予现场查验。对需要整改的项目要提出存在主要问题和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应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各项新技术应用进行审核,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自治区级示范工程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的评审程序:
(一)成立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
(二)专家组成员在详细审阅申报材料,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实地察看工程,质询讨论后,提出各自的评审意见。
(四)评审专家组组长在综合专家组成员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评审意见书式样参照附件4)。
(五)评审意见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四条 评审自治区级示范工程,应用的新技术水平达到区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区内领先水平;新技术应用水平达不到区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区内先进水平;对新技术应用水平特别突出的,可综合评为国内先进水平。
第二十五条 通过评审的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发布,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证书》和铜牌(内容式样见附件5),并将其作为执行单位的优良信用信息纳入信用管理。
在示范工程中推广应用新技术的主要人员,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颁发证书进行表彰(内容式样附件6),鼓励执行单位从新技术应用取得的经济效益中,按适当比例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证书》的工程,建设单位可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标记。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建设系统各类优质工程的评审应优先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八条 对已通过评审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如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隐患,或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属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其宁夏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属国家级示范工程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取消其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 12月 1日起实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宁建科[2003]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