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8/10/08 |
颁布日期: |
2008/10/08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8/10/08 |
颁布日期: |
2008/10/08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
(宁环发〔2008〕186号)
五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各有关企业:
加强国控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是将污染减排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对政府领导干部实施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的重要保障。2007年以来,按照环保部的要求,我区精心安排,落实措施,认真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但通过污染源普查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工作调研,发现此项工作仍存在监测经费未落实到具体监测单位,监测因子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按时完成在线监测建设任务困难大和行政授权不足,监测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问题。按照自治区环保局2008年8月20日专题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到2010年,我区COD排放总量要控制在12.20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4.7%;SO2排放总量控制在31.10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9.3%。任务十分艰巨。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定期听取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专题汇报,定期深入监测一线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确保此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截留、挪用。要保证工作所需人员力量,按照有关规定,灵活采用借调、聘用、调配等多种方式,充实监测力量。要对监测站给予合理的行政授权,保证监测人员能够“进得厂”、“测得上”,对不积极配合环境监测部门开展工作,甚至拒绝、阻挠监测人员进入厂区开展监测的,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树立环保权威,为监测工作保驾护航。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设规范的排污口,为监测工作提供条件。对没有统一的排污口或排污口设置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必须克服困难,在2008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为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管理提供坚实基础。
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扎实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各级监测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国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和自治区《2008年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的规定,明确监测对象,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国控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全面及时开展监督性监测和抽测工作。各有关企业要强化认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每月初向本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有些地区监测站因技术力量不足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要及时反映。自治区监测中心站要加强对各市监测技术指导,合理安排,协同作战。确保全国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圆满完成。
三、严格要求,精心操作,确保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质量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监测频次、因子开展监测,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要认真做好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汇总、报告及分析工作,认真审核、汇总辖区内各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分析,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负责,严禁随意修改监测数据,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要加强本辖区内污染源监测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并对辖区内重点源开展随机抽测;按照2008年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在线监测的比对监测工作,提高在线监测的工作质量;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并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环境质量管理工作。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核,如有问题要立即改正,并重新填报。
自治区环保局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市、县环保部门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