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012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2/02/28 |
颁布日期: |
2012/02/28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2/02/28 |
颁布日期: |
2012/02/28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确保2012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到位,有力有效保护耕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2012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保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全面履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提高耕地保护水平,确保全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紧紧围绕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59号)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耕地保护考核工作。
(二)客观公正原则。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要按照考核程序规范、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清楚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奖惩分明原则。考核工作本着鼓励先进、带动后进的原则,对在耕地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耕地保护工作不力、违规违法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考核目标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以本轮规划确定的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为考核依据,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1650万亩。
1.银川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61.5万亩;
2.石嘴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6.43万亩;
3.吴忠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3.06万亩(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168.37万亩);
4.固原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03.8万亩(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49.487万亩);
5.中卫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63.12万亩(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9.1397万亩);
6.自治区农垦局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1.66万亩。
(二)基本农田保护。以本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考核依据,全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328万亩。
1.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27.96万亩;
2.石嘴山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9.79万亩;
3.吴忠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61.85万亩;
4.固原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02.18万亩;
5.中卫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91.92万亩;
6.自治区农垦局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4.3万亩。
(三)耕地占补平衡。严格落实耕地先补后占制度,规范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实施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项要求。
(四)占用耕地计划管理。用地计划严格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之内;“先行用地”的按时报批;“批而未供” 的土地及时调剂利用。
(五)土地整治。土地整治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六)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58号),开展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工作。
(七)依法用地执法监察。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
三、考核方法
自治区政府对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5市和自治区农垦局进行考核,各地级市、农垦局对所辖县(市、区)、农场,县(市、区)、农场对乡(镇)、生产队,乡(镇)对村组,村组、生产队对农户逐级实施考核。
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分项如下: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20分)
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准。银川、石嘴山2市对耕地保有量进行考核;吴忠、中卫、固原3市和农垦局对耕地保有量、水浇地保有量进行考核。
凡全市、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20分;全市、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达到下达指标,但辖区内有未完成下达指标的县(市、区)、农场的,则该市、局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20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下达指标县(市、区)、农场占全市、局所辖县(市、区)、农场的比例。
(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30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0分)
凡全市、局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10分;全市、局完成了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但辖区内有未完成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县(市、区)、农场,则该市、局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10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下达指标县(市、区)、农场占市、局所辖县(市、区)、农场的比例。
2.保护制度。(2分)
年内无违反基本农田保护9项制度的,得2分。抽查中每发现1起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保护责任。(8分)
(1)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4分)
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均按要求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村组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4分,农垦局由局、场、队(站)按照要求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队(站)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4分。考核中,在每个地级市和农垦局分别抽查2个县(市、区)、农场,每个县(市、区)、农场分别抽查2个乡(镇)、生产队,每个乡(镇)分别抽查2个村组,每个村组、生产队分别抽查6户农户,每发现1起不落实的扣1分,扣完为止。
(2)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检查落实。(2分)
市、局和县(市、区)、农场两级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年中和年终自查并有工作报告的,得2分。考核中,每个地级市和农垦局分别抽查2个县(市、区)、农场,每发现1个县(市、区)、农场没有开展年中、年终专项自查并形成报告的,扣1分,扣完为止。
(3)市、县(区)政府、农垦局落实“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2分)
按照2009年中央1号文件“严格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要求,市、县(区)政府、农垦局落实“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得2分。对辖区内未落实“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发现一宗扣1分,扣完为止。
4.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立维护。(2分)
全市、局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设规范、内容齐全,并对年内新建保护标识和往年建立的保护标识进行维护,保证宣传和警示效果的,得2分。考核中,在每个地级市、农垦局分别抽查2个县(市、区)、农场,每个县(市、区)、农场分别抽查2个乡(镇)、生产队,每发现1处保护标识受损严重的,扣0.5分,扣完为止。
5.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资金投入。(3分)
市、局和县(市、区)严格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05〕63号)要求,设立土地出让金专户,并按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足额提取,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土地开发项目的,得3分;设立了专户,但未足额提取的,扣2分;未设立专户的,不得分。
6.基本农田建设。(5分)
年内,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千万亩基本农田示范区” 建设和“国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的,得5分。
(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15分)
1.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落实“先补后占”制度。(3分)
市、局及所辖各县(市、区)、农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落实了先补后占制度的,得3分。年内,辖区内每发生1起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未落实“先补后占”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2.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建立。(3分)
市、局及所辖各县(市、区)、农场占补平衡台账能够按照规定要求真实、清晰、完整记录占补平衡账目的,得3分;市、局未建立台账的,不得分。考核中,在每个地级市和农垦局分别抽查2个县(市、区)、农场耕地占补平衡台账,每发现1起未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的,扣2分,扣完为止;发现1宗未及时登记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项目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3分)
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能够按照自治区关于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要求进行,有立项、资金凭证、规划设计、项目预算、项目验收等完整规范的手续和资料的,得3分。考核中,在每个地级市分别抽查2个县(市、区)的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每发现一处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扣1分,扣完为止;农垦局抽查2个项目,每发现1处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扣1分,扣完为止。
4.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建设。(3分)
各市及所辖县(市、区)和农垦局应积极开展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建设。截至2012年12月31日,市及所辖县(市、区)和农垦局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中耕地结余均达到30公顷以上的,得3分。市辖区内县(市、区)有未达到储备结余面积30公顷的,则该市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3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达到30公顷的县(市、区)占市所辖县(市、区)的比例;农垦局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中未达到30公顷的,不得分。
5.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3分)
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农牧厅印发关于重新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12〕13号)规定,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和按规定使用耕地开垦费的,得3分。年内,辖区内每发现有1宗未及时、足额征收或按规定使用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四)占用耕地计划管理。(9分)
1.年内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4分)
根据各市、农垦局及所辖县(市、区)、农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账,对各市、农垦局及所辖县(市、区)、农场年度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不突破自治区下达控制指标的,得4分;突破自治区下达计划指标的,扣4分。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建立和土地利用统计报表报送。(2分)
市、农垦局及所辖县(市、区)、农场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且账目清晰、规范的,得1分;在市、局及抽查的2个县(市、区)、农场中,每发现1宗占用耕地建设项目漏登、错登的,扣0.2分,扣完为止。每月及时报送《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统计表》和《用地预审审批情况表》的,得1分。在市、局及抽查的2个县(市、区)、农场中,每发现少报1次的,扣0.2分,扣完为止。
3.“先行用地”按时报批。(1分)
市、农垦局及所辖县(市、区)、农场对已批准的先行用地,按照批复时限,依法、依规取得正式用地批复的,得1分。考核中,在市、局及所辖县(市、区)、农场中,每发现1宗到时限未依法、依规取得正式用地批复的,扣1分。
4.“批而未供”土地的及时调剂利用。(2分)
市、局及所辖县(市、区)、农场对“批而未供”土地,遵循“科学合理、统筹安排、全盘规划”的原则,及时申请并依法批准对用地计划指标进行调剂使用,原项目用地依法收回,并恢复原样的,得2分;考核中,在市、局及所辖县(市、区)、农场中,每发现1宗未及时调剂利用、未恢复原样的土地,扣0.2分,扣完为止。
(五)土地整治。(7分)
严格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土地整治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按照自治区下达任务,按时完成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和生态移民土地整治项目任务的,得7分;年内,未完成下达建设任务,或受到国家有关部委通报、点名批评的,不得分;受到自治区通报、点名批评的,每有1次扣1分,扣完为此。
(六)生态移民权属处置。(7分)
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58号)相关规定,按照自治区批准的生态移民安置区土地权属处置方案,完成迁出区原有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拆除和清理恢复为农用地的任务,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验收报告的,得7分;检查中,发现1处未恢复为农用地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七)依法用地执法监察。(12分)
市、局及所辖县(市、区)、农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在3%以下的不扣分,并给予相应的加分,在2%-3%(不含3%)的加1分,1%-2%(不含2%)的加2分,1%以下的加3分,无违法占用耕地的加4分。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3%-5%(不含5%)的扣1分,达到5%-8%(不含8%)的扣3分,达到8%-10%(不含10%)的扣5分,达到10%-15%(不含15%)的扣8分,达到15%或被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约谈、问责的扣10分,被国家土地总督察直接约谈、问责的扣12分,并取消评先奖励资格(均以2011年度“卫片”数据为准)。
四、考核步骤
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级市、农垦局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指标内容、考核办法、奖罚措施。各地级市及农垦局逐级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各地级市政府及农垦局分别在年中和年末组织2次自查,并于6月30日、12月10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年中,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牧、统计等部门对各地级市、农垦局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督查。
年末,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牧、统计、监察、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邀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门参加,对各地级市、农垦局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五、奖罚措施
考核结果达到85分以上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具体为:95分以上的给予一等奖,奖励30万元;90分-95分(不含90分)的给予二等奖,奖励20万元;85分-90分(不含85分)的给予三等奖,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保护耕地的主要责任人和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的,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的规定实施约谈、问责;耕地(水浇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责任未完成、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或被国家土地总督察直接约谈、问责的,取消评先奖励资格;考核结果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2012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解释
附件:
2012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解释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
依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耕地(水浇地)保有量指标,对耕地(水浇地)保有量进行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
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内容包括保护面积、保护制度、保护责任、保护标识等。保护面积为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保护制度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质量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等;保护责任为自治区对5市和农垦局,市和农垦局对所辖县(市、区)、农场,县(市、区)、农场对乡(镇)、生产队,乡(镇)对村组,村组、生产队对农户逐级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市、县(市、区)和农垦局落实“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全面加强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工作;保护标识指基本农田保护擎天柱、双立柱、保护碑、界碑等标识;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三、耕地占补平衡
依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对耕地占补平衡进行考核。
四、占用耕地计划管理
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相关规定和最严格的集约节约用地制度,对占用耕地计划、“先行用地”按时报批、“批而未供”土地及时调剂利用进行考核。
五、土地整治
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67号)的相关规定,对土地整治工作进行考核。
六、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58号)对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工作进行考核。
七、依法用地执法监察
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对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和土地执法监察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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