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进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0/10/18 |
颁布日期: |
2010/10/18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0/10/18 |
颁布日期: |
2010/10/18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通知
(宁民办[2010]108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宁民办(2010)70号》精神。现将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登记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申请登记人员应提供的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三)申请登记表2张;
(四)二寸免冠照片3张。
三、申请登记的程序
(一)由各级民政局在当地发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通知;
(二)申请登记人员根据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户籍或者工作所在地民政局;
(三)市、县(区)民政局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所在单位意见” 栏目内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
(四)各级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人员登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合格的登记材料报送到民政厅人事与老干部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由人事与老干部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予以登记并根据所通过的职业水平评价级别,相应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
联系人:李炎炜 联系电话:5915560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