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6/06/07 |
颁布日期: |
2006/06/07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6/06/07 |
颁布日期: |
2006/06/07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委、统计局《关于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03号 2006年6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委、统计局《关于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促进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工作,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实现我区“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目标,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现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十一五”期末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 20%左右,这是针对我国能源环境约束日益突出的问题提出的,是“十一五”规划目标中最重要的约束性指标之一,充分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经济社会得到了快速发展,节能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每万元GDP能源消费量总体呈下降态势,但从经济结构上来看,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仍存在GDP能耗高、能源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目前,工业能源消费量占全区能源消费总量的87%左右,而重点耗能行业中的高能耗企业又是工业能源消费的大户。据统计,2005年全区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所消费的能源量为1827万吨标准煤,占全区能源消费总量的74%,占工业能源消费量的85%以上。因此,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强化政府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和环境约束,确保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围绕“十一五”期间实现宁夏GDP能耗降低 15%左右的目标,以用能单位为实施主体,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相结合,大力调整和优化结构,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政策导向,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接受公众监督,促进重点用能单位在节能降耗方面取得实质进展,为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区每万元GDP能源消费量下降15%左右,平均每年下降3.2%。
对于自治区境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其考核指标为万元工业总产值综合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附后<略>)。在“十一五”期末,万元工业总产值综合能耗下降15%,主要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其中大型企业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带动行业节能水平的大幅度提高。
三、切实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
(一)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将本单位节能目标逐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并进行责任逐级考核和监督,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强化节能目标管理。
(二)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和统计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强化能源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
(三)制定企业能源消耗定额。企业能源消耗定额是判断能源利用水平先进与否的重要依据,也是考核企业能源指标完成情况的主要措施。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工艺、设备及产品的能源消耗定额,明确规定完成各项定额的责任部门和个人,核算分析产品用能成本升降情况,以达到节能增效的目的,并根据当前能源消费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下阶段的能源消费计划。
(四)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国家标准(GB/T 17166-1997)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在此基础上,编制企业节能规划并认真加以实施。企业节能规划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并有年度实施计划。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要在本通知下发后的4个月内,将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报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审核。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和中卫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至50000吨标准煤(不含 50000吨)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
(五)定期开展企业能量平衡测试。原则上重点用能单位每5年应开展一次企业能量平衡测试。通过测试,确定能源损失浪费环节、用能设备效率和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分析用能状况,提供节能技改方案,为企业开展节能工作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
(六)加大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力度。各用能单位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要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下决心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企业产品、工艺和能源消费结构,把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作为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根本措施来抓,促进企业生产工艺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升级,实现技术节能和结构节能。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引入国际通行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EMC)进行节能改造,开展与国内外EMC公司的实质性合作。
(七)建立节能激励机制。各用能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挖潜革新等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罚。要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员工的业绩考核范畴,严格考核,节奖超罚。
(八)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工作。各用能单位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工作,重点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企业节约型文化建设,提高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形成企业自觉节能的机制。要定期组织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操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自治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全区节能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为单位节能工作提供组织保障。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和中卫市人民政府要设立节能执法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节能监察工作。
(二)建立节能考核体系。“十一五”时期,自治区将进一步推进节能管理、节能服务、节能监测和节能监督能力建设,加强企业用能管理和企业节能基础工作,把节约能源指标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1.由自治区经委、统计局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实施重点跟踪、指导和监督。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监察、监测和能源审计。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和中卫市负责本地区内企业节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督。
2.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工作。自治区将在现有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经委和统计局安排部署。
3.由自治区经委和统计局每季度向全社会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其能耗状况,每年向全社会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其能耗状况。
(三)推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加强政策导向,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努力增加一、三产业等能耗低而经济附加值高的产业比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电石、铁合金、焦化、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凡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责令停产。在今后产业发展过程中,要使引进项目和新建项目的能源效率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升引进技术的门槛,从源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水平,降低能源消耗。
(四)支持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建设。根据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重点支持一批节能降耗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优先支持提前达到节能目标的企业节能改造项目,自治区将从每年的工业扶持资金中专项支持节能工作。建立稳定的支持企业节能改造的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降耗。建立多渠道融资方式,协调金融机构低息贷款支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建立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引进、推广和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管理设备技术完善等方面。
(五)建立节能技术推广新机制。加速淘汰落后高耗能生产设备,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重点推广列入《节能设备(产品)目录》的终端用能设备。建立专业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向企业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六)表彰和奖励先进典型。对认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节能管理,完成节能降耗目标,成绩显著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奖励,并将节能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评选自治区年度工业企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条件之一。在表彰和奖励的同时,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的节能降耗经验。
(七)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不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或达不到节能目标的单位,视情节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要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宣传报道节能先进典型的同时,深入实际,曝光和揭露浪费能源的典型。
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狠抓落实,确保节能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