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宁夏建设厅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2/06/24 |
颁布日期: |
2002/06/24 |
颁布机构: |
宁夏建设厅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2/06/24 |
颁布日期: |
2002/06/24 |
宁夏建设厅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各设计院,厅属各有关单位:
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76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二000年十月一日颁布实施后,我厅根据自治区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实际,为了全面贯彻部令规定要求,相继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宁建(科)字[2002]04号(以下简称细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聚苯板、玻纤网格布和聚合物胶浆簿抹面)等部门规章和标准,对我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从政策、制度、标准以及时限要求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一年来我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的情况看,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很好地组织宣传学习,对建筑节能工作重视不够,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认识不足;二是建筑节能工作总体进展缓慢,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抓落实不到位;三是建筑节能管理的各个环节协调运作力度不足,监管工作薄弱,有些地方甚至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因此,为了有效保证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加快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速度,经认真研究,对加强我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系统各单位要尽快继续开展《管理规定》和《细则》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各市县建设局要将本《通知》和《管理规定》、《细则》转发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进行学习,研究制定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按规定要求使各有关项目报建审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供暖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都能熟悉并掌握《管理规定》和《细则》的精神及规定要求,要对本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和布置,要根据各自机构设置,确立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工作的职能部门或设置专人负责,并于7月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建设厅科学技术处。
考虑到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等原因,目前个别地区全面推行建筑节能工作有一定困难,所以石嘴山、吴忠两市实施《细则》的时间可以推迟到2003年4月,其他地区实施的时间必须按宁建(科)字[2001]04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搞好建筑节能,设计是关键。《管理规定》第八条、《细则》、第九条对建筑节能设计作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地主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是我区建筑节能设计依据,各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对达不到节能设计要求的不允许出院(所)。
三、《管理规定》第九条、《细则》第十条对节能建筑审查提出了具体规定。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必须按照要求,寻建设单位提供的节能审批申请文件,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产品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查,并认真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表(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审查)》(见附件)。
对没有进行节能设计和没有通过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意见的工程项目,不能通过报建审批和进入工程招投标。
四、《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以下简称分户计量),暂无条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的,应预留其安装位置。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十五”期间重点城市开始成片进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到2010年全面推行,如果现在对我区新建的集中供热采暖系统还不进行分户计量设计,将造成今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量增大、困难多,资源巨大浪费的后果,而且,实施分户计量设计已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因此,从现在起,全区各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执行《细则》第六条规定,对集中供热系统实施入户计量设计和审查。竣工按分户计量进行验收。
目前我区节能采暖系统等的设计标准正在拟定中,为统一我区节能建筑采暖系统的设计,我区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设计、新建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可分别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应用技术规程》(DBJ/01-49-2000)、《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J/01-605-2000)执行,未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的技术规程,不能做为节能住宅进行评定,待我区相应的标准批准发布时,以上参照标准同时停止。
五、根据《管理规定》和《细则》的要求,从2002年6月1日起,在全区民用建设工程中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见宁建(科)字[2001]08号文件),这一点特别要求各设计、施工、墙改、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部分,必须对节能产品技术的使用把好关。
外墙外保温技术是目前国内成熟的广泛使用的建筑节能应用技术,该技术保温隔热等效果优良,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已于2002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因此,要求各地区在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应优先选用外墙外保温技术。
另外,为了满足设计、设计审查、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需要,我厅将定期或不定期重点地推荐部分新型节能墙体、屋面、门窗、保温产品和技术,列成目录供大家选择使用(另文下达)。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及质量监督物等单位,对建筑节能产品必须进行现场验证检查,不属于推广应用范围的节能技术产品、或经检查与证书不符的技术产品一律不准进入工程现场使用。
六、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从设计源头抓起,把好项目设计和节能专项审查关;施工、建设科技、墙改、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通过施工管理,包括现场操作工人的技能要求,和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工程施工技术含量等方面配合管理,从施工现场和工程监理,以及施工现场进场材料、产品的节能性质,质量验证把关入手,加大监督力度;质量监督部门也要从新材料产品进场、工程的分部、分项应用、施工质量评等定级、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验收备案审查等方面严把节能的工程质量关,杜绝不合格的节能建筑产品进入现场;出现质量问题的,该改正的改正、该处理的处理、该返工的返工、该处罚的处罚,以确保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为了做好民用节能建筑的认定工作和对节能建筑产品负责,将把本《通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表(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审查内容作为节能建筑认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另外,还要对建成或在建的工程项目进行传热系数实地检测。符合标准的将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认定奖牌,所以,民用建筑节能的竣工验收工程,必须要有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或达标的签字内容。
八、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管理规定》、《细则》及技术规范和应用标准的培训工作,分期分批对从事建筑节能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有关技术与管理人员和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市、县建设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可与建设厅对应的处室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图查表(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略)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