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5/07 |
颁布日期: |
2006/05/07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5/07 |
颁布日期: |
2006/05/07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80号 2006年5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物质基础,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加强全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电力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切实做好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和电力设施的巡视、维护、保护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的长效机制
为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工商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名单附后),统一研究制定电力设施保护措施,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区)也要成立本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协调和指导,做好本地区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协作机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实行联合执法,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各电力企业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
三、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和非法收购电力设备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要在今年5月、6月份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破获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快处理违法犯罪分子。对其中危害大、影响坏的大案要案,自治区公安厅要继续实行挂牌督办,开展破案攻坚,有力地震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分子。各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制止、纠正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违章建筑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近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联合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和整治活动,依法实施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时消除各类电力运行安全隐患,确保输电线路通道畅通。各地工商、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要集中整治违法收购电力设备器材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熔炼厂,规范收购、熔炼、销售电力设备器材的经营行为。对涉嫌收购、熔炼被盗或来源不明电力设备、器材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行群防群治,公布涉电违法犯罪的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对破获涉电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有立功表现的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
各电力企业要加大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力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做好电力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要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措施,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电力系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巡视与检查,严防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要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对需要爆破、开挖、取土的各类建筑项目,要加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要完善电力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及时修复损毁设施和线路,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
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意义,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和积极保护电力设施,提高人民群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震慑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电力设施安全与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密切关系,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确保电力安全和社会稳定。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齐同生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梁积裕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阎 华 自治区经委副主任
成 员:王水平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
周 舒 自治区交通厅厅长
马力克 宁夏电力公司总经理
杨宏岳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宁东办副主任
杨少华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级侦察员、治安总队总队长
王建国 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武晓平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李月祥 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
王向东 宁夏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宁夏电力公司,办公室主任由王向东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