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小汽车配备标准、办理车辆控办手续审批流程及处罚规定

颁布机构: 拉萨市财政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拉萨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9/01 颁布日期: 2010/09/01
颁布机构: 拉萨市财政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拉萨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9/01
颁布日期: 2010/09/01
拉萨市小汽车配备标准、办理车辆控办手续审批流程及处罚规定 (拉萨市财政局 2010年9月)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通知》的精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强化节约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缓解财政资金供需矛盾,防止奢侈浪费,从源头上防止腐败,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厅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标准、使用管理和报废更换的规定>的通知》(拉委厅发〔2007〕50号文件)、《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监察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厉行节约有关问题的通知》(藏财发〔2009〕24号文件)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监察厅 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工作的通知》(藏财发〔2005〕32号文件)精神,拉萨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内容如下:   根据西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标准、使用管理和报废更换的规定〉的通知》(藏党办发〔2007〕15号文件),为合理控制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用车标准,实现我市公务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就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用车做出如下规定:   一、汽车配备标准   1、地级领导干部和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工作用车,配备排气量在4.5升及其以下、价格在65万元以内的越野车,或配备排气量在2.4升及其以下、价格在30万元以内的卧车。   2、市直机关和县(区)级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的其他公务用车,越野车配备排气量在4.0升及其以下、价格在45万元以内的越野车;卧车配备排气量应在2.0升及其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   3、县直机关和乡(镇、办事处)的公务用车,越野车排气量应在3.0升及其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越野吉普车;卧车配备排气量应在2.0升及其以下、价格在15万元以内。   二、控办手续审批流程   1、我市各级党政机关申请购买小汽车,要凭下达的车辆编制指标和配车标准,报拉萨市控制集团购买力管理办公室审批。   2、各县所属单位需购买小汽车,需在规定的配车标准内,由所在县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拉萨市控制集团购买力管理办公室审批。   3、通过自治区政府统一配备给拉萨市的小汽车、拉萨市政府统一配备的小汽车、上级业务部门捐赠给市直各单位和县(区)的车辆,由拉萨市控制集团购买力管理办公室审批。   4、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企业申请购买小汽车,在报送申请购置报告时,同时附送本企业上年度决算。对亏损、欠税企业不批准购买小汽车,对政策性亏损企业购买小汽车要从严控制。   三、处罚规定   对违反我市控办管理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及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予以通报批评、罚款、没收所购汽车等处罚。   对擅自购买小汽车的,确属工作需要,而又在编制以内,符合配备标准,资金来源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又是市级政府采购部门公开招标采购的,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后,可补办控购审批手续;但对于购买的小汽车资金来源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所购车辆超过规定标准或超编购买小汽车的,除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外,并处没收所购小汽车。   对违反控办管理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据《西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对违反控办规定所处的罚款,行政事业单位从单位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从财政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营业外支出”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费用支出。   罚款的缴库由执罚单位通知被罚单位按时上缴市级财政国库;没收的车辆由执罚单位和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处理后,将价款上缴市级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罚款的,由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出具扣款通知,市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根据扣款通知从受罚单位预算经费中扣回罚款,受罚单位在10天内必须从本单位的自有资金中补足预算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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