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关于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在青藏公路(格尔木至拉萨段)通行的通告
颁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8/10/01 |
颁布日期: |
1998/09/28 |
颁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8/10/01 |
颁布日期: |
1998/09/28 |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在青藏
公路(格尔木至拉萨段)通行的通告
各车主单位、各施工单位:
西藏是我国唯一不通铁路、没有水运的省区,公路运输是我区主要的运输方式。近年来,由于利益的驱动和无序竞争,车辆超限、超载现象相当严重,使我区公路长期超负荷使用,导致路面、路基、桥梁、涵洞严重损坏,大大缩短了我区公路的使用周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当前,国家投入巨额资金进行了青藏、川藏公路的整治工程,确保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对我区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保障我区公路畅通无阻和行车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青藏公路整治工程期间,超限、超载车辆、拖挂车辆禁止通行,具体时间:从1998年10月1日起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在我区公路上行驶。
二、超过公路、公路桥梁的限载(车货总重40吨)、限高(车货总高4.3米)、限宽(车货总宽3.5米)、限长(车货总长25米)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通行。确需要通行的超限(超载)车辆和拖挂车辆的防护措施,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帮助通告,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9条(释义),在青藏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的荷载技术标准。即:单轴为10吨,双轴为18吨。
四、在此期间,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务院、交通部和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确保我区公路的安全畅通。
五、凡违反本《通告》,擅自或强行通行造成公路和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公路路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务院、交通部和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拒绝接受检查处理的,公路路政部门可以依法扣车、扣证。
特此通告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