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关于办理《边境通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8/06/06 |
颁布日期: |
1998/06/06 |
颁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8/06/06 |
颁布日期: |
1998/06/06 |
西藏关于办理《边境通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公通[1998]3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通行证》签发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办理《边境通行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我区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按以下办法申领《边境通行证》
1、腹心地区的城镇居民前往边境管理区,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各签证室(点)办理《边境通行证》。
2、腹心地区农牧区的农牧民前往边境管理区,由本人户口所在乡政府出具证明,并由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县公安局签字盖章,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各签证室(点)办理《边境通行证》。
3、腹心地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出具证明,持本人身份证到各签证室(点)办理《边境通行证》。
4、军人(含武警)前往边境管理区,凭军(警)官证、士兵证和团以上单位介绍信通行。
5、区内昌都等地区人员因各种原因,无法回原籍开具通行证介绍信,可在临时居住地、经营点的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信,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各签证室(点)办理《边境通行证》。
6、持有区颁发《边境居民证》的人员勿需办理《边境通行证》,凭其边民证在全区边境地区通行。
二、凡区外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按以下办法申领《边境通行证》
1、外省区人员凭原籍办理的《边境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可在我边管区内通行,不再办理转签手续。
2、区外人员前往我区边境管理区进行考察、办企业、旅游、观光、登山探险等活动,由区内接待部门出具证明(县以上行政机关,散客不予办理),并附上有关的文件或函等,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可到各签证室(点)办理《边境通行证》。
3、区外人员在我区边境管理区进行商务活动的,在区内有固定店铺或经营点的,由当地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出具介绍信,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可到各签证室(点)办理《边境通行证》。对临时来藏需赴边境管理区进行商务活动的,必须持有效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可视情办理。
4、区外人员前往我区边境管理区运送货物的,凭运货通知单,原单位或运货单位的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各签证室(点)办理《边境通行证》。
5、区外人员前往我区边境管理区进行建筑修路工作,由施工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和介绍信,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各签证室(点)办理《边境通行证》。
6、非本地居民但在当地居住两年以上的,可持居住当地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介绍信办理边境通行证。
7、我区所有旅游公司、旅行社和各大公司办理边境通行证,除上述规定办理外,还应有该单位的行政领导机关或上级机关认真核实后,在《申领边境通行证介绍信》上签署“情况属实”的字样,同时署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三、关于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问题
《边境通行证》只限一人一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与其家人或监护人偕行,偕行最多不超过二人,必须经签证室(点)批准,在证件备注栏签注姓名、性别、年龄并张贴一寸的免冠照片。
《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需继续前往边境管理区,可另开介绍信,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重新办理。
《边境通行证》有效期满后,应上缴发证机关。
四、关于持临时身份证和无任何有效证件的问题
持临时身份证和无任何有效证件的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应持本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的详细证明和介绍信,没有任何有效证件的人员,还应持两张一寸免冠照片,视情况办理。
五、《申领边境通行证介绍信》的有关问题
《申领边境通行证介绍信》由公安边防总队边境管理处统一印制并负责监督使用。可持本单位的介绍信前往各级边防部门办理。
在填写《申领边境通行证介绍信》时,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单位领导应在“批准人盖章”栏内签字和盖章,联系单位处一律盖行政章,同时存根与使用栏一并填写好后盖上骑缝章,印章清晰度高,存根栏存放单位备查。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 199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