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11/20 颁布日期: 2009/11/20
颁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11/20
颁布日期: 2009/11/20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15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和人流物流的快速增加,我区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数量不断增多、危害范围逐步扩大、经济损失日益加剧。青杨天牛、杨干透翅蛾等物种已入侵我区并成功定殖,世界性检疫对象松材线虫、光肩星天牛等有害生物对我区森林生态安全已构成严重威胁。全区面临的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形势异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林造发〔2009〕97号)精神,切实防范松材线虫等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保护我区森林生态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范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外来有害生物对入侵地生态系统的破坏大多具有不可逆性,且导致入侵地生物多样性丧失。西藏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典型地区之一,是保障地球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基因库,不仅是南亚、东南亚地区的“江河源”和“生态源”,还是中国乃至东半球气候的“启动器”和“调节区”,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同时,我区地处高寒,生态系统较为脆弱,抗干扰能力低,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一旦入侵,必将会对全区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造成破坏,危害生态安全。因此,严防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入侵,是保护我区脆弱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是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全区面临的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   (二)加强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是确保生态安全的需要。我区局部区域森林生态系统结构单一,松树是我区藏东南天然林的重要组成树种,杨柳占“一江两河”流域现有人工林的90%以上。这些森林在改善我区人居环境,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结构单一,森林生态系统抵御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能力较为低下。严防松材线虫、光肩星天牛等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既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迫切需要。   (三)加强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是维护农牧民利益的需要。林业产业已成为林区农牧民脱贫致富的重要手段,以森林生态景观为主的藏东南旅游业更是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当地群众增收的支柱产业之一。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森林资源将成为广大农牧民重要的生产资料,林区群众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采取坚决措施,严防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是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开展、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林业产业健康发展,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二、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健全防控法律体系,加大检疫执法和封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创新防治机制,实行科学防治,严防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蔓延,确保我区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政府负责、部门各司其职,落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防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和扩散;坚持全面预防、重点除治,防治结合;坚持合理区划、分类施策,提高防治成效;坚持依法防治、规范管理,实行科学防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形成防控合力。   三、不断提升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防控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防治能力建设。要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体系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强化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提高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管理监督和应急处置等预防和除治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综合能力。   (二)加大防治资金投入。自治区各级政府根据防控工作需要,设立防治专项经费,保障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防治资金的使用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提高防治水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新形势,积极做好信息、技术服务,开展技术培训,普及防治技术和知识。要建立专家咨询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地提供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要积极推进防治机制创新,建立社会参与、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的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新机制。支持、鼓励和扶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加大科研和推广力度,搞好已有成果的配套和推广应用。   四、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防范和治理   (一)依法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各地(市)要认真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检疫封锁,建立健全对苗木、木材及其制品的检疫监管制度,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复检制度。要根据预防工作和疫情防控需要,在进入我区及区内主要通道关口、疫情发生地及其周边依法设立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检疫检查工作。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对车站、机场、码头、仓库、涉木企业和林区建设工地的检疫检查,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检疫法规行为。   (二)严密监测疫情。要按照“勤监测、早发现”的要求,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网络体系,落实监测任务。松材线虫病预防区要认真组织开展春、秋两季疫情普查,做到松林监测全覆盖,发现枯死松树,立即取样检测并及时报告。建立公众参与监测的有奖举报制度。   (三)及时开展疫情除治和监管。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一旦确诊,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自治区林业局,并根据疫情等级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从快从严制订除治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林业局批复同意后实施。要加强对疫区苗木、林木及其制品的调运监管,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五、加强对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将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防治任务和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提供防治技术、物资、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形成主体清楚、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责任制度。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牵头、部门参加的防治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制订本地预防和除治方案。   (二)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各级林业、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电力、通信、广电、建设、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区外或疫区调运苗木、林木及其制品,必须按规定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并向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申报备案。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承运林木及其制品的管理和《植物检疫证书》的检查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从境外调入的苗木、林木及其制品要严格检疫,并加强与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沟通和配合。电力、通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严禁本系统内和各相关企业、单位使用未经检疫和除害处理的松木及光、电缆木质包装材料,监督使用木材及其制品的企业依法办理植物检疫和复检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对货物集散地、市场进行检疫检查,加强对木材加工、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车站、机场、码头、货场、苗圃、木材加工经营企业及经营户,以及其他涉木工矿企业、工地等,要积极配合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实施检疫。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的统一部署,严防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到实处。要建立检查考核和通报奖惩制度,对在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组织不利、没有落实预防和除治措施,造成疫情入侵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监测不力、检疫执法不严、隐瞒疫情、贻误防治时机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非法经营加工利用、使用带疫苗木、林木及其制品,造成疫情人为扩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全社会自觉防范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意识和责任。切实抓好组织发动,探索激励机制,努力形成群防群控的工作局面。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