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州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5/07/01 颁布日期: 2005/07/06
颁布机构: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州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5/07/01
颁布日期: 2005/07/06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5]27号 二OO五年七月六日)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再就业培训工作,切实转变和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我们制订了《贵州省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贵州省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工作,提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促进其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介绍补贴对象: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就业转失业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已按照黔劳社厅发[2004]21号文件规定享受了职业介绍补贴的人员除外)。   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就业转失业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已按照黔劳社厅发[2004]21号文件规定享受了再就业培训补贴的人员除外)。   原则上人均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从促进再就业,转变和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出发,对参加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后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进行第二次免费再就业培训,但最多不得超过两次。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以下简称“两费补贴”)只拨付给提供服务的职业介绍和培训机构,不支付给个人。对已享受“两费补贴”的人员须在《再就业优惠证》或《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上注明。   第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受其委托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也可开展职业介绍并给予补贴。   具备资质条件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院)、就业训练中心、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社会力量办学等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的,均可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   第四条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按季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同级再就业资金给予拨付。   定点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等情况进行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拨付。   第五条 申报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贵州省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   (二)《申报人员花名册》及软盘;   (三)《再就业优惠证》或《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中的相片页和注明页的复印件。   申报下岗职工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贵州省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   (二)《申报人员花名册》;   (三)《再就业优惠证》或《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中的相片页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六条 参加再就业培训人员必须持《再就业优惠证》、《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其举办的“一站式”就业服务机构报名,也可到定点机构报名直接参加再就业培训。   第七条 职业介绍补贴的服务内容及补贴标准:   (一)失业登记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以上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受其委托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首次失业登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及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办理《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建立失业人员数据库并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等服务的,按每人100元标准补贴。   (二)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及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服务,使其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800元标准补贴。   (三)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委托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上报相关资料,按上述标准,由区、县以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统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按照谁推荐就业给谁补贴的原则,由为其提供服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公共职业介绍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由政府出资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岗位不能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第八条 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   一次培训的最高补贴标准暂定为不超过800元,一般专业的培训补贴标准见《再就业培训专业补贴标准表》。   第九条 下岗失业人员可自由选择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机构也可跨地区、跨部门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参加跨管理区域培训的人员,其培训补贴由培训地劳动保障部门与办证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拨付。   第十条 再就业培训可以由定点机构组织培训,也可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培训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由中标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招投标办法由各市、州、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 定点机构在进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前,应向审批的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培训专业、培训人数、培训时间(课时)、教学形式、培训费用预算等。经审批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定点机构在培训完成后,应向审批的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申请培训经费的专题报告,并将《再就业培训报名表》、《再就业培训考勤表》、《申请再就业培训补贴表》及《培训下岗失业人员明细表》按实际情况填报后,一并上报。   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应于每季度初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上报上季度的再就业培训情况(遇节假日顺延),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 再就业培训的课时不得低于80个课时,出勤率必须达到90%以上,再就业培训合格率必须达到90%以上。   第十四条 定点机构在下岗失业人员报名参加培训时,须将《再就业优惠证》暂时保存,待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合格后,在享受优惠政策栏目中记录其已参加过再就业培训,并在申报再就业培训补贴时将复印件一并上报。   各地在拨付培训补贴的同时,要及时将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信息输入下岗失业人员数据库,每半年省与各市、州、地及各市、州、地之间交换一次相关数据,避免出现重复申请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和培训计划进行再就业培训,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给予培训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可要求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或交由其他定点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培训,保证再就业培训的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两费补贴”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两费补贴”的单位,一经发现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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