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贵州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州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0/12/10 颁布日期: 2010/12/10
颁布机构: 贵州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州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0/12/10
颁布日期: 2010/12/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11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促使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职责,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措施,进一步明确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网络体系建设,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全省万车交通事故次数、万车死亡人数、万车受伤人数3项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二、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   (一)各地人民政府职责   1.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机制。各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并在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日常管理工作。   2.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考核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3.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经常性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二)各有关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负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和特点,及时提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依法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对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和客运企业源头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依法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加强对公路、桥梁的监测,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对城市公共客运营运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抓好城市道路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   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从事机动车及零配件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销售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行为;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国家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的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销售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的行为;依法查处法律、法规禁止交易车辆的其他经营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抓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质许可,监督检查机动车成品及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监督管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产品的生产。   农业部门:负责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拖拉机驾驶证的审验以及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道路行驶牌证的核发等工作;强化对拖拉机和驾驶人的管理,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交通安全监管,对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拖拉机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旅游部门: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旅游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会同客运部门对旅游客运车辆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经常性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学校普法内容,提高学校师生和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督促学校建立和完善校车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强化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制止学校使用报废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教师和学生。   司法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对与事故有关的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卫生部门: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汽污染年度检测和抽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的报废工作。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监督工作,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违规保险理赔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新闻媒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告、通告等。   三、考核奖惩   (一)考核   1.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和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办法,于每年年初下发。   2.考核工作由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按照考核办法,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上一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对下一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进行考核。   3.考核结果   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   (1)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考核为合格;75分以下,考核为不合格。   (2)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考核为不合格。   (3)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为不合格。   (二)奖惩   1.按照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奖励。   2.对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当年本行政区域内分别发生2 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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