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加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贵州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4/28 |
颁布日期: |
2009/04/28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4/28 |
颁布日期: |
2009/04/28 |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
(黔建设发[2009]172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规划局、质量监督站、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009年3月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了全国建设系统抗震办主任会议,并于2009年3月19日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42号),2009年5月1日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开始施行,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抗震工作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不断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为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要求,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增强防震减灾责任意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防震减灾法》的执法主体之一,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涉及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型房屋安置和恢复重建,是法律赋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对防震减灾的重要性认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领导,加大对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的宣传力度。各方责任主体也应增强抗震防灾的法律意识,履行好义务,做好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
二、落实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的各项管理措施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各单位要结合《防震减灾法》的实施,深入贯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和《建设系统破环性地震应急预案》,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防震减灾规划(2001-2020年)的通知》(黔府发〔2002〕16号)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不断强化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从而确保防震减灾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本地区《建设系统破环性地震应急预案》,提高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
三、继续抓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要继续把贯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以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作为抗震防灾工作的重点。对6度及6度以上抗震设防区,切实将抗震设防工作抓紧抓好抓实,保证抗震设防工作在选址、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质量监督、施工和新技术应用等各个环节得到落实。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工程质量。
四、指导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村镇防震减灾工作,并尽快转变农村民居基本不设防的状况,提高农民的居住安全水平。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到乡(镇)、村及农户,使广大农民把建设安全农居变为保护自身生命安全的自觉行动。在村镇建设规划中应强调抗震设防要求,新建村镇要科学选址,从源头上预防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使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利地段。对统一建设和改造的农村民居,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对村民自行建设和改造的房屋,要引导农民选用已有的标准设计图集,加强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可靠的抗震措施。加强对农村工匠防震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以贯彻执行《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作为指导农房建设的重要内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村镇建筑,必须采取抗震措施。
五、继续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管
要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和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加大超限建筑工程审查工作的宣传力度,促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质量监督、监理、施工等单位充分了解超限审查在保证结构地震安全性方面的预防作用。
对超限、超规范的工程建筑项目,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将相关初步设计文件和超限、超规范情况报告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工程超限、超规范专项审查申请。凡超限、超规范建筑工程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审查或审查结论是“复审”的,不得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新的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和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监管,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高城乡建设抗御地震灾害综合能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