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检查和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郑州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6/05/11 颁布日期: 2006/05/11
颁布机构: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郑州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6/05/11
颁布日期: 2006/05/11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检查和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环办〔2006〕74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检查和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检查和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保证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切实把好项目建设关,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1.对历年来我市辖区内国家、省、市三级环保部门审批未验收的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在核查基础上分别提出核查建议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2.对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编制验收计划(名单分期下达)。列入验收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验收监测,并完成验收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经验收监测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必须停产进行整改,经再次验收仍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追究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   3.对没有完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批复意见进行建设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对其下达停产通知和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项目整改工作完成后,项目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并由当地环保部门核查并按照程序逐级向上级部门上报,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4.对未建成或长期停产的项目,应查明实际情况,摸清项目未能正常建设的原因,并在核查基础上对项目的建设提出取消或保留的意见。对于保留项目,应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1.市环保局由开发处牵头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成部门为:开发处、污控处、环境监察支队、环保监测中心站。职责分工如下:   开发处:编制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和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验收计划,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和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污控处:参与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工作,对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提出意见。   市环境监察支队: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   市环保监测中心站:按照建设项目验收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计划内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工作。   环评部门:对其所评价的项目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2.各县(市)、区环保局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职责,精心组织,认真开展此项工作。本项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年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总体考评。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局长为直接责任人,开发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对于不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或因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保证按时完成任务。严禁建设单位长期利用试生产违法排污,防止建设单位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投入生产。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控,实行重点项目重点监控,明确监管人员,实施监管责任制,确保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到实处,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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