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郑州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8/02/20 颁布日期: 2008/02/20
颁布机构: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郑州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8/02/20
颁布日期: 2008/02/20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郑环办〔2008〕15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郑州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按照省政府“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的要求,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准入关,切实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07〕390号)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先行核定制度   凡涉及排放主要污染物(指COD和SO2,下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时,必须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交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文件,否则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必须由环保部门污染物总量控制机构负责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分级核定。   (一)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上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报市局总量办,市局总量办商相关处室提出初步核定意见报省局总量办,省局总量办认定后出具核定文件。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上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定意见报市局总量办,市局总量办商相关处室认定后向省环保局出具核定文件。   (二)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COD超过10吨/年(含)、SO2 超过20吨/年(含)的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上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定意见报市局总量办,市局总量办商相关处认定后出具总量核定文件。   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COD超过2吨/年(含)但小于10吨/年、SO2超过5吨/年(含)但小于20吨/年的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上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定意见报市局总量办,市局总量办给予认定备案。   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COD 2吨/年以下、SO2 5吨/年以下的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上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出具核定文件。   (三)县(市)、区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各县(市)、区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   (一)核定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满足地方污染减排责任目标的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审版)时向环保部门总量控制机构提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申请。   (三)各级环保部门总量控制机构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时,要依照国发〔2007〕36号批转执行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以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等规定和省、市出台的相关配套办法,进行分析核定:   1.对项目所在地的减排目标任务、污染物排放总量、存量、新增量和各项措施的减排量进行分析,分析污染减排趋势和建设项目投运会否影响当地污染减排目标的完成;   2.分析项目对所在县(市)、区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影响情况;   3.结合环境统计、污染减排数据库数据信息,分析环评文件提出的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的解决途径的合理性;   4.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给出项目总量申请指标同意与否的核定结论。   四、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出具污染物总量核定文件   (一)经过分析证明建设项目新增排污量影响当地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   (二)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上年度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且当年污染减排进展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被“区域限批”且尚未被解除的;   (四)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未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包括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要求)按期关闭、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和设施,以及淘汰后出现明显污染反弹的;   (五)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有环境违法行为,并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或挂牌督办等,且未退出黑名单或未被摘牌的;   (六)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现有生产设施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未按要求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或者未履行已经作出的承诺淘汰其现有生产能力的。   五、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落实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和市环保局相关处室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文件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投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满足核定总量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各级环保部门应把已经核定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当地污染减排计划中进行控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要认真核定项目实际排放总量、区域淘汰关闭落后产能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并将其最终排放量纳入环境统计、污染减排数据库进行管理。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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