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的决定(1997修订)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8/01/01 颁布日期: 1997/12/31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8/01/01
颁布日期: 1997/12/3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黑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环境监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视情节轻重,可以现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2、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环境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3、第十六条修改为:“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环境监理机构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4、删去第十七条。   此外,对规章的条文顺序和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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