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政府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1/23 颁布日期: 2011/01/23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政府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1/23
颁布日期: 2011/01/2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11〕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月23日   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启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相互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市(地)、县(市、区)应急预案,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7大类组成。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政府制定。   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报省政府审批。   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有关单位制定。   市(地)、县(市、区)应急预案参照省的有关做法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第六条 省政府负责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和省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市地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电子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和省的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及方针政策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充分考虑管理机制、风险状况和应急能力;   (五)分工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六)内容完整,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七)具有实效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标准、预测与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力量部署、应急联动、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应急保障,包括救援队伍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法制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公共设施、科技支撑、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保障等;   (六)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监督与检查、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图、相关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省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   省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相应部门和单位提出,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   省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各有关部门提出。   各市(地)、县(市、区)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承办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编制指南由同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含其派出机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权利的,应当依法规定,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五条 省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直有关单位和省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省政府各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度。各级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备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前15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定通过后应及时发布。省总体应急预案以政府文件形式发布,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省专项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省级部门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主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年至少修订一次。   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二)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的;   (三)应急预案在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的;   (四)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它情形。   相关单位人员变化时,要及时更新通讯录。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预案制定单位。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之间应当保持协调一致、相互衔接。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无法衔接的,由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负责协调;必要时,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无法衔接的,由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第五章 应急预案启动   第二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预警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科学实施先期处置,按规定上报事件信息,适时发出预警。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分析突发事件级别分类,按实际需要,及时启动本级预案。属于上一级预案适用范围的,应及时提出应急救援请求。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政府决定启动,并发出响应指令,发布相关信息。   省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市地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市(地)政府(行署)处置能力的,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确认属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立即报告省政府有关领导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具体建议,经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省总体应急预案,调动全省各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报告国务院请求支援。   市(地)、县(市、区)两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参照省总体应急预案办理。   第二十九条 省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涉及几个部门职责,需要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同时报告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经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Ⅱ级响应。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省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指令,调动省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涉及几位省政府分管领导的情况,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第三十条 部门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组织实施,并报同级或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应急行动方案的启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并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类预案启动后,应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救援处置工作。预案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及时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和任务,并随时向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加大预案运行控制力度,按照预案规定的处置流程,督促预案的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情况,适时终止实施相关的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应组织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在1个月内召开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是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发放,并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电子屏幕、宣传栏、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播发应急公益信息。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所有承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规划并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要占专项应急预案总数的20%以上,年初各级政府专项预案制定牵头部门报演练计划,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演练一次,演练方案报本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演练方案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机构备案;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应急行动方案的演练,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适时组织开展。   第三十六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并适时提出预案修订计划。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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