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2/07/01 |
颁布日期: |
2002/07/01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2/07/01 |
颁布日期: |
2002/07/01 |
黑龙江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厅黑建科[2002]6号)
各市、地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整顿和防止因室内装饰装修引发的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损害,根据建设部110号部长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建设厅结合我省室内装饰装修现状,制定《黑龙江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备案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现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和销售列入备案管理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按本办法申请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进入建设工程中应用。
第三条 列入备案管理的装饰装修材料包括:人造板及其制品、胶粘剂、溶剂型木器涂料、内墙涂料、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地毯、地毯衬垫、地毯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无机非金属类建筑材料(包括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
第四条 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装饰装修备案管理工作,备案实行省一级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市、地建设局负责管理本地装饰装修材料的申报、初审工作,并对获得备案的装饰装修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装饰装修材料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装饰装修材料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四)产品执行标准(有害物质限量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五)产品检验报告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
(七)其它相关的必备文件
第六条 产品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申报单位到所在地、市建设局提交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各市、地建设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厅审查;省外产品或进口产品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
二、省建设厅接到申报材料后委托指定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抽样并对材料中有害物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省建设厅给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颁发《黑龙江省装饰装修材料登记备案证书》。
第七条 省建设厅将定期公布或在有关媒体上公告获证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八条 备案有效期为两年。备案失效期2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原初审单位提出换证申请,产品重新检测合格后由省建设厅换证。逾期未申请换证或审查不合格的,备案证书自行失效。
第九条 凡纳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内的装饰装修材料,各建设、设计、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等单位,要严格把关,严禁无《黑龙江省装饰装修材料登记备案证书》的产品进入建设市场。
第十条 凡获得备案证书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在有效期内由于产品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及人体健康伤害事故,视其情节依法暂停或吊销备案证书。
第十一条 在备案有效期内,持证单位企业名称变更或发生其他较大变动时,应当书面通知省建设厅办理备案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备案证书不得擅自印制、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违者不予更换认证证书。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冒用备案证书的生产和经销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