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颁布机构: |
省环境监督管理站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6/20 |
颁布日期: |
2003/06/20 |
颁布机构: |
省环境监督管理站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6/20 |
颁布日期: |
2003/06/20 |
黑龙江省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一、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宴请;
三、不准参加管理相对人邀请的娱乐活动和营销活动;
四、不准向管理相对人通风报信;
五、不准非公务着装出入娱乐场所;
六、不准在工作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对于违反规定者,要吊销其环境执法证件,调离一线执法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调离环境监察队伍或开除公职,并追究领导责任。
省环境监督管理站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