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日期: 2010/10/11 颁布日期: 2010/10/11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日期: 2010/10/11
颁布日期: 2010/10/11
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工信电力发〔2010〕408号) 各市地工信委,省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电力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经电力发〔2007〕19号)下发后,各市地工信部门及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认真贯彻执行,加强了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了我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了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正常进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目前,由于原文件发文主体已变更为省工信委,按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该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黑龙江省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确保我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省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各市地工信委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内地方和企业自备电厂开展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内所有并网运行和独立运行的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以下简称电厂)。 第二章 并网运行   第四条 需要并网运行且符合并网条件的电厂须在并网前与电网经营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调度协议和用电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双方达不成并网协议的,由省工信委协调决定。   第五条 各级工信委负责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热电联产接入电力系统方案由电厂所在行政区的地市工信委上报,省工信委审查。   第六条 并网运行的电厂、机组和变电站应纳入调度管辖范围,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七条 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热机组可参加调峰(背压式机组除外)。   第八条 凡并网运行电厂,停止发电前应向所在电网经营企业申报,并向所在市地工信委备案,停发时间连续超过1年以上,如需再启动要求接入电网,应重新办理并网手续。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九条 凡接入省网的电厂,其年度上网电量须报所在地市工信委,由省工信委组织相关部门统一下达。   第十条 电厂应加强统计工作,按月向所在地的市地工信委报送包括发电、供热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在内的生产综合简报。并网运行的电厂还应向所在地的电网经营企业抄报生产综合年报和发电、供热各项主要经济指标月报。   第十一条 省电力行业协会应根据《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与服务的作用,及时向企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源及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以及安全生产规范规程,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推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工作,并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电厂应参照《全国地方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制定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自我考核办法,严查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电厂应定期组织生产和管理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电厂要按规程、规定定期对运行和备用的设备进行认真的维护、检修和试验,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并开展设备升级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 凡并网运行的电厂要将年度大修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更新计划在2月末前报所在地的市地工信委,并抄送所在地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工信委依法对全省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地工信委依法对本行政区内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电厂的电气设备及保护装置应每年进行定期预防性试验,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电厂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技术限制措施   第十九条 并网运行的电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工信委批准予以解网:   (一)违反或不服从调度命令,可能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   (二)发电机组及其系统未进行预防性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电厂违反并网协议、调度协议、用电协议,电网经营企业应上报所在地市工信委,由地市工信委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不改的,经省工信委批准予以解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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