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林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4/23 |
颁布日期: |
2008/04/23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林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4/23 |
颁布日期: |
2008/04/23 |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林发[2005]52号 2008年4月23日)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加快林业发展,促进生态建设,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必要条件。1998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通知》精神,对已经发生的毁林开垦行为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各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林地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在一些地方农民蚕蚀林地,林业内部改变林地用途等破坏林地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特别是1998年以前“熟化土壤”开垦的林地至今没有还林,继续对外发包林地进行耕种,有的甚至将国有林地划拨为耕地,核发了土地证,这些严惩影响了国家生态建设的健康发展,对落实国家“三农”政策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制止滥用林地,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确保国家生态建设用地的长期稳定,实现建设林业强省战略目标,现就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彻底查清破坏林地资源数量。对1998年以前以“工资田”、“熟化造林地”等各类名义应还林而尚未还林地块进行全面清查,切实做到“四清”,即查清地点、查清发生时间、查清面积、查清使用人,国有林地以林场(农场、矿)为单位,集体以县为单位登记造册、统计,由各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有林行业单位进行汇总。为保证清查工作质量,我厅将组织力量对各地清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推诿拖办,瞒报、漏报的单位,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坚决制止和纠正滥用林地行为。林地是林业长期发展用地,必须保持长期稳定。任何部门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经济危困、维持社会稳定等借口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划拨国有林地用于耕地,不得擅自变更国有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下放经营权、改变经营范围和界限等,严格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对存在问题的,要立即纠正,坚决制止林地逆转。
三、制定规划,限期还林。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基础上,本着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林规划,保证按期全部还林。对因退耕还林影响职工就业的,各地要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帮助职工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妥善安排职工的生产生活,不能因还林而降低职工的生活水平。
四、切实强化征占用林地管理。各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确立的征占用林地审批的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严格审核、审批,加强监管。对申请上报的征占用林地材料,必须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上报。2004年清理出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必须在今年上半年内结案。经处理的违法占用林地项目,需继续使用林地,应及时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
五、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保护林地,就是保护林业,就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认识在生态建设“治理和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中,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正确处理好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要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管理、持续利用的方针,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