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政工程材料质量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哈尔滨市 |
适用领域: |
产品生产与使用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1/26 |
颁布日期: |
2010/01/26 |
颁布机构: |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哈尔滨市 |
适用领域: |
产品生产与使用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1/26 |
颁布日期: |
2010/01/26 |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政工程材料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建发〔2010〕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市政工程材料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市政工程材料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加强我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为重点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材料,根据国家、行业技术质量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市政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内城市市政工程建设与材料供应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沥青砼粗集料一律采用“反击破”工艺生产的优质碎石,不得使用其它工艺生产的碎石或风化石。
第四条 沥青砼细集料应以机制砂为主,天然砂掺量不得超过细集料总量的20%。
第五条 沥青一律采用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重交通沥青。
第六条 严格控制沥青砼的摊铺温度,环境温度低于5℃时,一律不得进行摊铺。
第七条 沥青砼提前做好工序衔接准备,摊铺后应迅速碾压,碾压结束时,沥青砼表面温度不得低于55℃,改性沥青砼表面温度不得低于90℃。
第八条 二(三)灰碎石混合料一律采用工厂化集中拌合工艺生产,不得在施工现场临时“路拌”。
第九条 二(三)灰碎石一律采用筒压试验压碎值小于30%的优质碎石,不得使用风化石。
第十条 石灰一律采用钙、镁含量(游离CaO、MgO含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CJJ1-2008的三级灰,不得使用劣质灰。
第十一条 人行步道砖抗压强度不得小于30Mpa,磨坑长不应大于32mm,否则不得出厂,不得铺装。
第十二条 人行步道板具有一定的抗滑性,彩色步道砖两年保质期内面层不退色,几何尺寸符合一等品要求。
第十三条 路边石一律采用精加工产品。
第十四条 异型边石应现场放样加工,转弯锐角处应整块加工,不得拼装。
第十五条 检查井新建道路检查井一律按《检查井设计与施工标准图集》(HDBT2004-001)规定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六条 改造道路既有检查井一律按设计文件要求对井体结构进行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井体结构加固或拆除重建。
第十七条 检查井井圈高度应≥18cm、外翅宽度应≥15cm,井盖开启角度应≥135°。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不改的,相关责任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违反本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相关责任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企业黄牌警告并按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的规定,不准参加市属重点工程投标、材料供应招标;违反本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年度企业信誉考评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准参加市属重点工程投标、材料供应招标,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